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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刑初字第17号(2)
8.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跃庆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87532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6.9526吨、“3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0.6935吨、“3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7985吨、“250g地龙双白”型白板纸2.0336吨、“350g地龙双白”型白板纸1.479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
9.2014年3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前沿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97839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6.2513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
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何文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文泉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文泉已退赔被害单位现金人民币244169.02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文泉曾因前罪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转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文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0)芗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被害单位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申请、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合同、职责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订货单、销售发货单、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银行收款回单、说明、证人陈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曾某、林某某、禇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鉴(2014)1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264212.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文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文泉曾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宣告缓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文泉曾因前罪于2010年1月12日至同年2月9日被实际羁押,该期限应折抵相应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文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判挪用资金罪的缓刑决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何文泉退赔被害单位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04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杰鸿
人民陪审员  辛 林
人民陪审员  孙 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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