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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安溪县,高中文化,在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因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易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行驶至海沧区兴港路靠近体育馆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检测,被告人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6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愿当庭认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军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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