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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520号(2)
一、被告人张加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三、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四、被告人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五、责令被告人张加斌及其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厦门虫二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军晖
代理审判员  张晨玮
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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