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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刑初字第610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涡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4)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奇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底的一天,同案犯林某某(已判刑)通过“黑宗海”(另案处理)介绍,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一民房以人民币1700元的低价向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部东方红亿拓神力牌装载机。同年3、4月份的一天在其位于北高镇福岭村的废品收购店内将该车辆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同案犯邓某某(已判刑)。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呈山村以人民币4500元的明显低价向同案犯邓某某购买上述车辆。经查该车系林碧松于2013年2月25日停放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涵西幼儿园后门时被盗的车辆。鉴定价值人民币1260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林碧松。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同案犯林某某、邓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鉴)字(2014)139号《关于一辆亿拓神力牌装载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赃物价值人民币126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归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荔晖
代理审判员  田金明
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翁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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