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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57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同年12月31日检察机关及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仙游县度尾镇下洲居委会肥料库装载肥料,将绳子从闽03-31420号农用车的左侧投掷至右侧时,适遇林某甲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承载林某乙、林某丙经过,其绳索恰好缠绕到该二轮摩托车车头,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林某乙、林某甲受伤。经福建省恒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乙颅脑损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乙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就民事部分赔偿林某甲、林某乙共计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黄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到案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陈某、姚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甲和林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黄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将绳子从农用车的左侧投掷至右侧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重伤一人,其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仙游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国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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