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仙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1月24日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检察机关和本院继续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冒用郑明珠的身份办理出国护照三本和港澳通行证一本,从2007年7月19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持办理的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古巴、尼泊尔、委内瑞拉、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共计108次。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冒用的居民身份证、普通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书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投案证明、罚金收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刘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一百零八次,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已向本院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瑞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茜如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