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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刑初字第79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1日在福州万达广场附近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抓获,2014年9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甲及其辩护人温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承建湄渝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给村民造成不便。2013年11月23日20时许,仙游县游洋镇五星村村民温某甲、温某己等人开车来到11标工程指挥部找负责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温某甲和项目副经理吉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温某甲挥拳打到吉某左眼部,致其受伤。工程指挥部的其他员工见吉某被殴打致伤,便围住被告人温某甲,也将其殴打致伤。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吉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温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赔偿给被害人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吉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证人石某、陈某、王某、翟某、张某、熊某、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温某戊、温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笔录、示意图、照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温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温光忠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温某甲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温某甲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给被害人造成重伤,但被告人的出发点是为了村民的公共利益,一时冲动导致本案的发生,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4、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20时许,仙游县游洋镇五星村村民温某甲、温某己等人因湄渝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给村民造成不便,开车来到“11标工程指挥部”找负责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温某甲与该工程指挥部项目副经理吉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温某甲挥拳击打吉某左眼部,致其受伤。工程指挥部的其他员工见吉某被殴打致伤,便围住被告人温某甲,也将其殴打致伤。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吉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温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甲赔偿给被害人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吉某的谅解。
经本院委托,仙游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陈某、王某、翟某、张某、熊某、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温某戊、温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笔录、示意图、照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温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因湄渝高速路施工给当地村民造成不便,被告人等到工程指挥部协调处理期间,临时起意产生的伤害案件;鉴于被告人温某甲能自愿认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吉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也认为,被告人温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被害人吉某也请求对被告人吉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可以对被告人温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温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温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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