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46号(2)
另查明:2014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付某甲的配合下,抓获贩毒人员蔡某(绰号“黑猫”)。2015年1月28日,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付某甲各自的基本身份信息,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户籍地均未发现三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付某甲的到案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付某甲身上提取并扣押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物品一包以及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网吧”楼上五楼的租住处提取并扣押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物品三包及吸毒工具溜冰壶一个。
4.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其藏匿毒品的住处、贩卖毒品的地点及被扣押的毒品;被告人付某某指认其贩卖毒品的地点及向被告人王某某拿毒品的地点;被告人付某甲指认其被扣押的毒品及贩卖毒品的地点。
5.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证明: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付某甲以及吸毒人员姚某某进行尿液提取,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呈阴性,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以及吸毒人员姚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均呈阳性。
6.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上述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三包净重分别为0.30克、0.29克、0.35克,共计0.94克,分别取样送检0.0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付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为0.37克,取样送检0.0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付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上缴0.36克;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上缴0.91克。
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付某甲及吸毒人员姚某某各自辨认出对方。
9.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于2014年3月31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付某甲的配合下,抓获贩毒人员蔡某。2015年1月28日,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10.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9日19时许,他喝完酒后想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是发QQ信息给“康康”,但“康康”没有回复。他又给“双双”发QQ信息,提出要购买200元价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双双”让他等一会,自己去问一下。后“康康”回了他信息,他将要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情告诉“康康”,并问“康康”是否有毒品可以卖给他。之后“康康”让他到涵江区江口镇“***网吧”门口进行交易。“康康”拿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他给了“康康”200元。当时在场的有“康康”、“双双”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指被告人王某某)。买完毒品后,他回到宿舍与工友汪海军一起吸食。
每次他都是先发QQ信息给“康康”,问有没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卖。“康康”有的话就会约他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他从“康康”那买过三次毒品甲基苯丙胺。前两次是2013年11月至12月间,均是在江口镇“天外网吧”后门交易,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第三次是2014年3月29日。第一次买毒品他花了100元,后面两次各花了200元。他不清楚“双双”是否有贩卖毒品,但“双双”和“康康”是兄弟,2014年3月29日晚,他和“康康”进行毒品交易时“双双”也有在场。他有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康康”等贩毒人员。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认: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是毕皓宁留下的,而是他花了2000元向朋友“阿虎”购买的,一共买了10克。他将这10克甲基苯丙胺分装成18小袋,每1袋重约0.4至0.6克,他没有称量每袋具体重量。每1袋毒品他都是按200元的价格贩卖。在他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前,家中还剩3袋的毒品,其余的大部分都拿去卖了。他之前卖掉的那些毒品一共赚了1650元。他有提供免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付某某、付某甲吸食,一方面是碍于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拒绝,另一方面因为他自身没有吸食毒品,付某甲兄弟俩吸毒认识较多吸毒人员,于是他以此方式拉拢二人帮他贩卖毒品,他可以从中获利。他和付某甲、付某某事先没有商量销售分红。
2014年3月间,付某某向他买了四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每次价格100元。付某某买完毒品就在他的出租房里吸食。付某甲也向他买了四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每次价格也是100元。付某甲也是买完毒品就在他的出租房里吸食。付某某有帮“老二”(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和姚某某各买了1小袋甲基苯丙胺,每袋价格200元。付某甲有帮一朋友和姚某某各买了1小袋甲基苯丙胺,每袋价格也是200元。他卖了1小袋甲基苯丙胺给冯汉泉,收取200元。他卖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给“阿虎”,收取300元。他还有卖甲基苯丙胺给一个叫“眼镜”的女子,收取毒资200元。冯汉泉、“阿虎”、“眼镜”的具体身份不清楚,但手机号码有存在他的手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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