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佘云,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龙辉,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4)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佘云、林龙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系厦门市涌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福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该公司水泥销售业务。2012年4月,涌福公司与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同年7月17日变更为福建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向送变电公司供应送变电公司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所需水泥。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和上述回线路工程施工队的联络员即同案犯钟某某及送变电公司材料员唐某某联系,后将水泥发送给上述回线路工程的施工队。在送变电公司分别与被告人廖某某、同案犯钟某某核对发送、接收的水泥一致后,送变电公司即将水泥款支付给涌福公司。
同年9月初,上述回线路工程第132号桩位完成施工后,账面上剩余21吨水泥尚未使用,该工程承建商即同案人喻某某(不起诉)与同案犯钟某某便决定将该21吨水泥卖给涌福公司。经同案犯钟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策划后,由同案犯钟某某向唐某某谎称施工队尚需使用水泥40吨,被告人廖某某则在唐某某向其联系发送水泥40吨(每吨人民币555元,下同,共计价值人民币2.22万元)后,不实际发送水泥,而于同年9月3日以每吨水泥3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用涌福公司资金转帐给同案犯钟某某1.4万元。同年9月4日,上述回线路工程第130号桩位完成施工后,账面上剩余25吨水泥尚未使用,该桩位承建商陈某某请求同案犯钟某某帮忙将该25吨水泥卖掉。同案犯钟某某又伙同被告人廖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蒙骗唐某某施工队尚需使用水泥80吨(价值4.44万元),被告人廖某某则于同日转帐支付给同案犯钟某某2.8万元。此后,经被告人廖某某、施工队及唐某某三方核对一致后,被告人廖某某骗取送变电公司支付111吨水泥款共计6.1605万元给涌福公司。
同年9月5日,同案犯钟某某离开施工队,但为牟取利益,于同年9月6日至同年10月6日间继续以施工队联络员身份与被告人廖某某联系,谎称施工队仍有尚未使用的水泥,让被告人廖某某继续帮忙回购。被告人廖某某同意,并让同案犯钟某某继续联系唐某某,而其则在唐某某向其联系发送水泥后,又不实际发送水泥,而陆续以每吨水泥350元的价格转帐给同案犯钟某某720吨水泥(价值39.96万元)水泥款25.2万元。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与唐某某通过手机短信核对包括以上虚构发送的720吨水泥在内的水泥使用情况,要求对账。但此后终因唐某某发现同案犯钟某某逃跑及上述欺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对账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送变电公司水泥货款共计46.62万元(其中未遂40.45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被告人廖某某在伙同同案犯钟某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退还送变电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送变电公司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廖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未遂部分(金额40.4595万元),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左右,同案人喻某某(已作不起诉)承包施工被害单位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同年7月17日变更为送变电公司)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第4标段)。涌福公司与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由涌福公司供应上述回线路工程所需水泥。被告人廖某某系涌福公司负责水泥销售的业务经理,负责和上述回线路工程施工队的联络员即同案犯钟某某(已判刑)及送变电公司上述回线路工程项目部材料员唐某某联系,并将水泥发送给该施工队。送变电公司分别与被告人廖某某、同案犯钟某某核对供应、接收的水泥及数量,核对二者一致无误后将水泥款支付给涌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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