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14号(3)
9.水泥数量单,证明: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从2012年8月31日至10月6日共使用水泥1276.5吨。
10.交易记录,证明:涌福公司提供的其与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结算2012年8月31日至10月6日水泥使用数量,为1279.5吨。
11.器材领料单,证明:2012年10月6日,唐某某与喻某某核对喻某某所领取的水泥数量为197吨。
12.手机短信信息,证明:廖某某于2012年10月6日向唐某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是2012年8月31日-10月6日施工队的水泥使用数量。其中与钟某某有关的共有873吨:8月31日33吨,9月3日40吨,9月4日80吨,9月6日40吨,9月9日40吨,9月11日80吨,9月13日40吨,9月17日40吨,9月19日80吨,9月22日40吨,9月24日40吨,9月28日80吨,9月30日80吨,10月5日是80吨,10月6日80吨。其中9月3日至10月6日共840吨水泥。
13.收据,证明:该传真系钟某某出具后传真给廖某某,内容为“今收到水泥440吨,喻某某,0592-651***0,2012-9-19”。经喻某某确认该收据不是其亲笔所写,经钟某某辨认是廖某某教其写的传真。
14.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卡号为622280294424310****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名为钟某甲,该账户通过厦门建行鹭江支行转帐收入:2012年9月3日收入1.4万元,9月4日2.8万元,9月6日1.4万元,9月9日1.4万元,9月11日2.8万元,9月13日1.4万元,9月17日1.4万元,9月19日2.8万元,9月22日1.4万元,9月24日1.4万元,9月28日2.8万元,9月30日2.8万元,10月5日2.8万元,10月6日2.8万,计29.4万元。
15.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户名为廖某某、卡号为62270747555****8的账户于2012年9月3日至10月6日期间先后向钟某甲的622280294424310****6账户汇入29.4万元(具体每笔款项为;1.4万元、2.8万元、1.4万元、1.4万元、2.8万元、1.4万元、1.4万元、2.8万元、1.4万元、1.4万元、2.8万元、2.8万元、2.8万元、2.8万);户名为廖某某、卡号为43406219319****8的账户于2012年9月2日收到王某某账户转帐的54990元,于9月8日向王某某账户转帐666元,于10月25日收到王某某账户转帐的40000元,于2012年10月10日收到姚某某账户转帐的6万元,
16.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清单,证明:户名为涌福公司、账号为3250010400****4的账户于2012年10月31日向送变电公司转帐1453615.5元。同时证明,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交易人中没有廖某某的两个账户(62270747555****8、43406219319****8)。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证明:涌福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及股东情况、公司章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某甲、李某某二人;2012年7月17日,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变更名称为送变电公司,送变电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德美。
18.厦门涌福建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0月20日,廖某某草拟并由厦门涌福建材公司盖章后出具上述情况说明,详细说明公司与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的送货结算流程及其于2012年9月3日至10月6日被钟某某所骗垫付29.4万元水泥款,现仍有23.4万未归还。并附汇款情况一份,说明上述29.4万元转帐情况。
19.抓获经过说明,证明:2014年6月11日,涵江公安分局民警能过电话联系廖某某到涵江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同日中午廖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1.本院(2013)涵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钟某某伙同廖某某骗取送变电公司111吨水泥款61605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离开施工队后,继续以施工队联络员身份联系廖某某,谎称施工队尚有使用的水泥,让廖某某帮忙回购,蒙骗廖某某先行支付水泥款25.2万元,构成诈骗罪,以及相应的判刑情况。
22.证人叶某某(送变电公司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的项目部经理)的证言,证明:他负责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喻某某的施工队2012年4月开始在该工程中施工,其施工队有三个班组,钟某某是这个施工队的联络员。2012年9月5日,喻某某有跟他说过要解散两个班组,但具体解散哪些人他不清楚,也不清楚钟某某是否离开。
23.证人庄某某(送变电公司第二送电分公司计划部职员)的证言,证明:莆田-圆顶500KVI、II回线路工程第四标段(#124—#132,备注:陈某某卖的25吨水泥在130号桩位,喻某某卖的21吨水泥在132号桩位)在涵江区江口镇。该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时间是2012年9月8日,因为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要事先施工,所以施工队差不多在2012年4月就进入工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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