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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刑初字第14号(4)
24.证人傅某某(送变电公司莆田—园顶500KVI、II回线路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他负责工程的技术管理包括水泥质量检验。水泥供应商发货时会附上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施工队外购商品混凝土必须先向他们报告,通过审核后施工队才可以外购商品混凝土,施工队的负责人都清楚。
25.证人陈某某(四川才华九龙建设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他们公司承包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124号—132号桩位建设项目后,于2012年4月将124号—132号桩位的施工工程转包给喻某某,工地上具体施工都是喻某某负责。
26.证人翁某(送变电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他负责公司与其他公司材料审核及结算。结算时,先由公司具体施工地的项目部材料员提供每个月施工队具体使用的水泥数量,由涌福公司提供水泥发票,材料员提供的使用水泥数量与涌福公司提供的发票核对无误后由其上报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钱汇给涌福公司。涌福公司的廖某某负责与其联系核对结算。2012年7月15日,水泥价格下调为每吨555元,同年10月11日上调为每吨585元,所以2012年9月3日至10月6日这段时间水泥价格是每吨555元。2012年8月31日至10月6日这段时间,唐某某提供的水泥使用数量是1276.5吨,涌福公司提供的这段时间水泥使用数量是1279.5吨,经核对后为1276.5吨。双方核对的水泥数量有出入,一般以唐某某核对后的水泥数量为准,并通知涌福公司重新核对。结算后,财务部会将钱转给涌福公司的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账号为3250010400****4)。
27.证人王某甲(涌福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26日,他们公司跟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签订一份莆田—园顶500KVI、II回线路工程水泥采购合同。他们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提供规定的红狮牌水泥,每吨595元,后按水泥生产厂家的生产价格调整为每吨555元。付款采用月结方式,先由他们公司提供加盖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项目部公章的工地签收单及发票,再由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核对无误后30天内付清货款。廖某某是他们公司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水泥销售,莆田-园顶500KVI、II回线路工程水泥供应由其负责。2012年8月底9月初,廖某某跟他说该工程施工队要应付检查,需要外购商品混凝土,量不多,要直接打水泥款给他们,他当时就同意了。他觉得可以结算清楚,就没有将此事告知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水泥款通过廖某某的个人账户汇到钟某某的个人账户,汇的是公司的钱,所汇数目廖某某没有告诉他。他每个月会跟廖某某结算业务费,结算后廖某某个人账户上的钱就会打到公司对公账户上。后来,廖某某跟他说,施工队的联系人钟某某跑了,账结不了,其给钟某某转帐29万元水泥款。他们公司的水泥价格每吨370元,运输费每吨100元,每吨利润90元左右。廖某某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另外每月按销量每吨抽成1元。
2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她负责涌福公司的财务管理。2012年9月3日至10月6日,厦门涌福建材公司只报过一次账目给她,她可以提供银行回单和销售水泥的发票复印件。
29.证人成某某(喻某某妻子)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初,喻某某打电话说钟某某会送6300元钱过来,让她代收。钟某某送6300元现金给她时,说喻某某答应给他100元跑路费,就从中拿走100元。
30.被害单位代表唐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是送变电公司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项目部材料员。2012年7月开始,公司把部分施工项目承包给喻某某的施工队,钟某某代表施工队与他联系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材料及数量,他再把施工队所需要的材料及数量报给公司的供应商,供应商根据他的要求把材料送到工地后,由钟某某代表喻某某的施工队签收(签收人员不固定,有时施工队班组组长或负责人签字,有时钟某某签字)。每月7日,他跟钟某某核对上个月施工队所接收的材料及数量,再同供应商核对其提供给施工队的材料及数量,核对无误后,公司再付钱给供应商。七八月份,供应商向喻某某的施工队送材料时,都是由钟某某在收货单上签名。9月7日开始,钟某某接收供应商所送的材料时,不肯在收货单上签名,9月18日,供应商表示接收人签字后才能继续供货,钟某某就在收货单上冒用喻某某的签字,直到10月6日,钟某某接收供应商的水泥时都是签喻某某的名字。10月7日,他打电话给钟某某,要求核对9月份的材料数量,钟某某说10月9日再核对。10月9日,他联系不上钟某某,才知道喻某某的施工队9月5日就停工了,而钟某某也于9月5日离开施工队。他之前不知道喻某某的施工队已停工,仍通知供应商向施工队供应水泥,钟某某从9月5日至10月6日一直冒用喻某某施工队的名义向公司领取水泥做他用。
他是用电话与供应商及钟某某进行材料数量核对。涌福公司的水泥销售员廖某某每月会用短信把当月销售给各个施工队的水泥数量发给他,他与各个施工队核对无误后,会写张每月收到多少数量的水泥单据,传真给廖某某,廖某某便凭该单据到公司结算。2012年10月6日,廖某某发短信与他结算2012年8月31日至10月6日的水泥使用情况,一共是840吨。因钟某某无法联系,他向项目部了解钟某某其他联系方式,后得知钟某某于2012年9月5日离开施工队。后公司与施工队其他人员核对水泥使用数量,才发现公司被钟某某冒用施工队的名义骗走水泥729吨。他不知道涌福公司有否发货,他们报案后,廖某某说他们公司直接将729吨的水泥款支付给钟某某。他们公司与涌福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让涌福公司付款给施工队,且之前几个月的交易也不曾出现过涌福公司直接付款的情况,廖某某也知道他们直接付款的行为是合同所不允许的;不管涌福公司是以什么名义支付款项给钟某某,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廖某某一直打电话催他结算、出单据,但因无法联系到钟某某,所以至今没有付款给厦门涌福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每吨595元,729吨水泥价值约40多万元。钟某某跑掉后,廖某某有传真一份收到440吨水泥的单据给他,说是钟某某签喻某某的名字给廖某某的,并说施工队有跟其公司拿的那么多水泥。因无法核实,且这440吨水泥没有水泥检验报告单(以前每次运送水泥都附有水泥检验报告单),所以他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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