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14号(5)
2012年9月初,陈某某跟他说130号桩位上还需要11吨水泥,他跟陈某某说只能要一车(一车一般为40吨)水泥,陈某某说不要那么多,他就让陈某某自己去搞,陈某某具体怎么操作他就不清楚了。被钟某某骗走729吨水泥,他是根据廖某某发送给他的短信即2012年9月3日至10月6日水泥使用数量840吨,找钟某某所在施工队其他人员进行核对,他们认领了其中的111吨,剩下的729吨没人使用,他便当做被骗的水泥数量。他不清楚水泥价格,只核对水泥数量,价格由福州总公司进行核对。参与核对的有喻某某、陈某某,还有的他不认识,因为急着去报案,所以没有让每个人现场签字。核对的时候,他们也讲不清楚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10月6日这段时间到底廖某某发给钟某某的这840吨水泥用在哪里,用掉多少。后他就让他们将施工队2012年4月开始由钟某某联系的水泥数量报过来,扣除后剩余的就是水泥缺口。2012年10月10日,他传真一份从2012年8月31日到2012年10月6日这段时间工程水泥数量1276.5吨给廖某某,这1276.5吨包括上述111吨水泥。这些水泥款已经结算完毕。他还没报案时,廖某某一直没跟他说打款给钟某某,还要跟他对账,让他不要报案,说报案了钟某某不还钱也没用。他联系不上钟某某,就不跟廖某某核对。后他说要报案,廖某某就说可以联系到钟某某,让他不要报案,还说只要钟某某把钱还上就不跟他对这个帐。后来廖某某知道他报案,就打电话让他不要催公安机关赶紧侦查,最好还是让钟某某还钱,只要钟某某还清水泥款,就去公安机关销案。
31.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是福建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128号—131号桩位的承包人,这些工程是喻某某转包给他的。钟某某于2012年4月在该施工队里当联络员,施工队需要的水泥、钢筋等材料由其负责与唐某某联系,唐某某联系供应商后,再由供应商与钟某某联系。2012年9月1日,他所施工的130号桩位需要11吨水泥,但唐某某跟他说,水泥只能一车一车要(一车是30吨以上),11吨没办法给,让他自己去搞。他就拿钱买了11吨同一牌子的水泥用于施工。完工之后,他所在施工队账面上剩余25吨水泥。他想把这些水泥拿去卖了,这样之前自己花钱买的11吨水泥就可以补回来了。他就让钟某某帮忙把这25吨水泥销掉。同年9月4日,钟某某把7500元的水泥款给他,说是每吨300元卖的,但具体怎么卖的他不清楚。他承包的施工队9月4日就解散了,钟某某是9月5日离开施工队的。
32.同案人喻某某的供述,证明:他承包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部分建设项目,共有三个施工组。钟某某于2012年4月开始在他的施工队里工作,同年9月5日离开施工队。9月5日两个施工组解散前,他跟工程项目经理叶某某说要解散两个施工组,但没说具体解散哪些人员。钟某某在施工队中担任材料联络员,施工队需要水泥时,由其联络唐某某,唐联系水泥供应商后,再由供应商与钟某某直接联系。供应商会将水泥运送到施工现场,由施工队里的班组负责人在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及收货单上签字。钟某某没有权利在这些单据上签字。公安机关提供的“收到水泥440吨”的单子他没见过,上面的签名不是他所写。有一次他跟钟某某在一起的时候,钟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后跟他说,水泥供应商那边打电话说如果工地上有剩余的水泥可以卖给他们。2012年9月,132号桩位施工完毕后,还剩余21吨水泥。他想到之前钟某某说可以让供应商卖水泥,就让钟某某把这剩余的21吨水泥卖掉。两三天后,钟某某把水泥款6300元现金给他。这21吨水泥是第二电力建设公司的,是账面上的水泥,实际还在水泥供应商手上。因为每个施工桩位的施工立方量都是固定的,他们都是按预算的使用数量与公司项目部进行结算,施工完毕后,剩余的水泥卖不卖掉都没有影响,所以他就想把这剩余的水泥拿去卖掉赚钱。施工队使用的水泥都是从一家经销红狮牌水泥的供应商那拿的,钟某某肯定是跟这个供应水泥的人联系,至于水泥供应商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他是跟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工程项目部联络员唐某某结算施工队使用的水泥数量,唐某某会和水泥供应商联系,只要三方数量对的上就可以。他当时向唐某某谎称,第132号桩位上的水泥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剩余。这样,水泥供应商把水泥款给钟某某,钟某某把钱给他后,水泥供应商可以向电力公司多报销21吨的水泥。施工队使用的红狮牌水泥每吨价格肯定超过300元,水泥供应商有利可图,才会买下他这边剩余的21吨水泥。他将工程128号—131号桩位施工项目转包给陈某某,陈某某也让钟某某卖掉剩余的25吨水泥。钟某某诈骗案发生后,他、陈某某、成某甲、小刘跟唐某某核对2012年4月至钟某某离开施工队这段时间钟某某联系的水泥数量,缺口729吨。核对时,他报给唐某某的水泥使用数量是每个桩位的固定水泥使用数量,包含其让钟某某卖掉的21吨。9月3日的40吨水泥就是施工队使用的19吨水泥加上他让钟某某卖掉的剩余21吨。陈某某让钟某某卖掉的25吨水泥也一样包含在报给唐某某的使用数量中。他们报的都是每个桩位固定水泥量,只要没有多出施工桩位的固定水泥用量就可以了。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2012年10月6日的器材领料单上的签名是他所签,他签字确认的是水泥使用总数量。同年10月10日,钟某某发信息给他,要他帮忙还其所骗取的水泥款,他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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