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14号(7)
34.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是厦门涌福建材公司水泥销售业务负责人,2012年9月至10月,公司被钟某某骗走294000元水泥款,故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9月2日,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项目部材料员唐某某打电话让他安排一车(一车一般指40吨)水泥过去,直接联系钟某某。他就联系钟某某,钟某某说因为环境和时间问题,袋装水泥不方便使用,需要外购商品混凝土,让他直接打款过去。因公司与对方已合作5个月,他便同意钟某某的要求,于9月3日转帐14000元给钟某某。同年9月4日、6日、9日、11日、13日、17日、19日、22日、24日、28日、30日及10月5日、6日,因上述同样的理由,他转帐13次共28万元的水泥款给钟某某。同年9月19日,钟某某还传真一份收据给他(收据内容是:今收到水泥440吨,喻某某)。他看上面签名不是钟某某本人,就打电话问钟某某,钟某某说喻某某是他的合伙人。他之前也看到喻某某的签名,就没多问。2012年10月7日,他找唐某某结算这段时间的水泥款,10月9日,唐某某说找不到钟某某核对。他们才知道钟某某早已离开施工队,这段期间一直在诈骗他们的水泥款。同日,他打电话跟钟某某说唐某某已经报案,让钟某某赶紧把水泥款还清。次日,钟某某通过一个户名为姚某某的账号向他转帐6万元,还让他多给点时间还款。后他也联系不上钟某某。公司一共被骗水泥款29.4万元。他不认识钟某某,也从来没见过面。钟某某要取得他们公司的水泥必须先打电话给送变电公司的项目部材料员唐某某,再由唐某某和公司联系,唐某某会通知他们直接联系钟某某,之后他们再联系钟某某。他们公司与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签订的水泥采购合同,要求他们公司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提供规定的红狮牌水泥,每吨595元,后来又减价为555元。之前他们都是发货过去,但后来被骗的那些都是直接按出厂价每吨350元向钟某某打款。直接汇款的事情他事先没有告知电力公司,因为钟某某说需要外购商品混凝土,让他帮忙先打水泥款。他想,结算时只要跟唐某某那边对得上就可以,就没跟电力公司联系。这几次都是他先打电话给钟某某确认需要的水泥数量,然后钟某某都说要商品混凝土,让他直接打水泥款。这些水泥款是他们公司的,但是从他的银行卡转帐给钟某某的。他们公司的股东知道这个事情,2012年9月初,他告诉公司老板王某甲,施工队要外购商品混凝土,王某甲也同意他直接打款,但他没有跟福建省第二电力公司说给施工队打款,每次打款给钟某某也没有跟王某甲说。外购混凝土一般一立方350元,施工队为了及时完成工程才外购混凝土。他的基本工资是每月2000元,加上业务提成1吨1元。
他们公司与电力公司是月结付款,他先发短信给唐某某,唐核对无误后会发传真给他,他再拿传真及公司开具的发票向电力公司结算。因直接打水泥款给钟某某,唐某某无法核对,他们公司就无法开具发票。打款给钟某某多次,他就让钟某某出具2012年9月3日至9月19日这段时间收到的水泥数量收据,后钟某某传真一份“收到440吨水泥”的收据给他。后他跟唐某某核对,他给钟某某直接打款的水泥数量是729吨,按每吨555元计算,计40多万元。他按每吨350元汇款给钟某某;扣除运输费约100元,其实应该是每吨450元,还有100元的运输费他还没打给钟某某。因为他们公司将钱存放在他的个人账户上,而且公司的账户不能直接打款到私人账户,所以他打款给钟某某都是通过他的个人账户。他打给钟某某的729吨水泥,按每吨105元计算,公司可从中获取76545元利润。他们联系水泥厂将水泥运到施工队时,驾驶员会拿发货单让施工队的人签收后带回水泥厂,所以发货单在水泥厂手上。案发后,他有打几个电话给唐某某,让唐某某跟他结算,跟唐某某说钟某某骗走的这些水泥款要怎么处理。当时钟某某跟他说施工队因为赶工期需要外购混凝土,让他打水泥款。他相信了,但他不知道施工队那边是否真的为了赶工期才让他打水泥款,2012年9月3日到10月6日这段时间一直给钟某某打水泥款是他的疏忽,他以为是施工队需要。唐某某报案后四五天,他才告诉唐某某打水泥款给钟某某的事,是因为钟某某说会想法还钱,让他先不要跟唐某某说,所以他没跟唐某某说。他不认识喻某某、陈某某。他汇给钟某某的840吨水泥没有发货给施工队,他还跟唐某某结算,是因为钟某某说要外购商品混凝土,到时候折算成水泥。这840吨水泥,已结算111吨计61605元,送变电公司已于2012年10月31日汇款给他们公司,这些钱在公司对公账户上。公司与送变电公司的结算一直都是由他负责。
35.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唐某某辨认出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喻某某所在施工队的材料联络员系钟某某;喻某某、陈某某、成某某辨认出钟某某;陈某某、喻某某互相辨认出对方;钟某某辨认出陈某某。
36.辩护人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福建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谅解书,证明:户名为涌福公司、账号为40325001040****54的账户于2014年8月1日向送变电公司退还莆田—园顶500KVⅠ、Ⅱ回线路工程水泥款61605元;送变电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被告人廖某某家属已积极退还该公司61605元,同意对被告人廖某某予以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