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涵刑初字第102号(2)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7日早上,他和马某、令狐某某同在涵江区国欢镇飞机坡附近一鞋厂上班,因为工厂整改没有上班,刚好令狐某某说要带着马某到某某大酒店去玩去吹空调,他就说也要去。中午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就一起来到某某大酒店605房间,在房间里面他们看见两个男子,一个是胖子(经辨认是何某某),另外一个他不认识。之后他们在房间里面玩。在跟胖子、令狐某某的聊天中他知道,胖子和令狐某某是别人叫他们过来看守着那名男子的(经辨认是林某某),听说那名男子是欠别人的钱被人关在这里。他看见房门是锁上的,窗户是关着的。快到晚上的时候,胖子拿钱给他出去打包了几份快餐回来吃。吃完饭,马某说有事情回去了,他就一直待在酒店房间里面玩没有出去过,晚上他是在酒店房间睡,当时是和那个被关的男子一起睡觉。到了18日中午,胖子又叫他出去打包东西回来吃,他下楼的时候遇到马某,他们两个就一起出去打包饭回来吃,之后他们一直待在酒店里直到警察过来抓获为止。
他没有参与看管那个男子,就是待在那里玩,看人的事情都是令狐某某和胖子负责的。胖子和令狐某某在某某看守那名男子时,就是把窗户关上、房门关上并锁上,那名男子要出去令狐某某和胖子他们不让他出去,包括要买烟、吃饭之类的都是他们帮忙打包的。令狐某某和胖子没有殴打那男子,那男子就是不能离开房间,吃饭抽烟打电话都可以。
8.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5日,他儿子林某某用手机(手机号码159050****9)打他的电话(手机号码153050****1),说有事急需二万元钱,叫他筹到钱后打到其邮政银行卡内。他以为林某某大手大脚乱花钱就没当回事,没把钱转过去。当天中午他不放心,就拨打林某某的电话,说如确急需用钱必须见面后直接给钱,但林某某在通话中一直支支吾吾不肯见面。7月16日,林某某又打电话告诉他:7月13日,有个网上认识的朋友因为要向别人借钱,又没财物担保,就以一天1000元的酬劳雇林某某到莆田给对方当保证人,后来对方告诉林某某说那个网友借到钱就不见了踪影,叫林某某交出10万元做押金,然后放林某某回泉州找到借钱的那个网友,才能把押金退还。林某某当时好像受到对方的威胁,在电话里坚持说只要他把钱转到其银行卡,对方马上可以让其回泉州,还一直嘱咐他千万不能报警,否则其人身有危险。由于没有林某某被关押的详细地址,也不知道向何地公安机关报警,事情就拖了下来。7月17日,林某某又打电话给他,说关押自己的那些人因为自己的朋友骗走他们96万元,林某某作为保证人必须交出20万元作为押金,就能回家找自己的朋友把事情说清楚,然后就可以把押金退还。随后林某某还把花钱雇自己的那个朋友的身份证通过彩信发过来(显示为杨某,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2),叫他到那个朋友经常出入的场所去寻找,当时林某某找机会用闽南话告诉他等查到关押的详细地址后会发送给他,所以当天他仍没有报警,只是和家人四处寻找,始终没有找到那个叫杨某的宁德人。7月18日上午,林某某又给他打电话,一方面叫他抓紧筹钱,另一方面催他尽快把杨某找出来。到了下午1时50分左右,他收到林某某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为“我在莆田荔涵大道某某海鲜大酒楼605”,他和家人就迅速到永春当地派出所求助,民警帮他们向莆田警方报警,没过多久,莆田警方传来消息,已经将林某某成功解救出来。
9.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3日,她在收银台上班,一个本地人拿着一张外地人的身份证过来开某某海鲜大酒楼605房间。那个本地人当时一直低着头,她没看清他的相貌。
10.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12日傍晚,他网上认识的一个朋友“深哥”(经辨认是杨某)给他打电话,“深哥”要向“杰哥”借钱,让他来莆田帮忙做一天担保人,一天给他1000元报酬。他手头缺钱,就答应了。同年7月13日上午9时左右,他坐车来到莆田车站,见到“杰哥”后被带到酒店的一个房间。下午17时左右,“杰哥”从外面回来,开始对他发火说“深哥”拿了26万元跑了,现在找不到人。因为他是“深哥”派过来的,“杰哥”就对他说一定要把“深哥”找出来。到了晚上11时左右,“杰哥”说要带他去玩点刺激的,然后他被戴上眼罩,“杰哥”和两个男子把他带到一处山上,“杰哥”给他戴上了一副手铐,手上还拿着一根电棍,对他说不把“深哥”找出来,会让他死得很难看,然后就用电棍点他的后背和臀部,还用脚踹他的胸口,另外两个男子在旁边看他。打完后他又被戴上眼罩拖回了酒店,“杰哥”交代两个小弟看好他,然后自己就走了。
14日中午,“杰哥”又拿着电棍回来,一进来就非常生气地把他按倒在地,用脚踹着他,并用电棍电击他的后背和手臂,然后对他说,想不到“深哥”拿走了96万元,要他一起去泉州找“深哥”。当晚8时左右,“杰哥”带着四个小弟押着他,开着三菱越野车,从涵江走高速到泉州鲤城区浮桥街的酒店、KTV去找,都没有找到,就又回酒店。在回来的路上“杰哥”要他先筹出部分钱当押金。之后几天“杰哥”都是叫几个小弟看着他,并叫他联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