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4)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20时许,莆田市涵江区“某某织带厂”员工即被告人彭某某与同事张某某、滑某某在员工宿舍楼因使用洗衣机发生争吵,进而与闻声而来的张某某哥哥即被害人张某甲、张某某表哥即被害人李某某互殴,后各自离开。被告人彭某某遂怀恨在心,进入李某某宿舍,持一个啤酒瓶砸伤李某某头部,随即又持该砸碎的啤酒瓶刺伤张某甲的胸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其没有伤害张某甲的故意;其到李某某宿舍内说理,但李某某、张某甲(二人离他约一米)先扑向他,他随手拿起地上一个啤酒瓶,正面砸向李某某头部,啤酒瓶还没落下时张某甲就抱住他,破碎的啤酒瓶刚好扎到张某甲胸部正面。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20时许,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某某织带厂”员工即被告人彭某某与同事张某某、滑某某在员工宿舍楼因使用洗衣机发生争吵,进而又与闻声而来的张某某哥哥即被害人张某甲、张某某表哥即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并互殴。张某甲、李某某回到李某某的宿舍后不久,被告人彭某某进入李某某宿舍,持一个啤酒瓶砸伤李某某右顶部,随即又持该砸碎的啤酒瓶刺伤张某甲的左侧胸部。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因本案于案发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他在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某某织带厂”上班。2014年7月2日20时许,他和李某某在宿舍里聊天,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他妹妹张某某和彭某某的争吵声。他和李某某跑出去看,得知张某某的衣服还没洗好,彭某某就要洗衣服,他很生气,与彭某某对骂,并相互动手。他和李某某用手推了几下彭某某的胸部和手臂等处,后返回宿舍。过了一会儿,彭某某拿一个空啤酒瓶冲到宿舍,敲李某某的头部。他马上过去抱住彭某某,彭某某拿着破碎的啤酒瓶刺向他的左胸,他随即倒地。张某某把彭某某手中的啤酒瓶抢下来,彭某某便没有继续打。张某某打电话给老板和“120”。之后,老板李某甲把他和李某某送到医院并报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在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某某织带厂”上班。2014年7月2日20时30分许,他和张某甲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他表妹张某某和彭某某的争吵声。他们出去也和彭某某争吵,并动手打架。他们三人互相推来推去,他们推彭某某的胸部、手臂等处。后他和张某甲回到宿舍。不久,他刚坐在床上玩手机游戏,后脑勺就被砸一下,他回过头看到彭某某拿着一个啤酒瓶站在他背后。这时,张某甲正在离他不到2米的桌上玩电脑,张某甲听到他“啊”的一声后,转身跨一步上来面对面抱住彭某某的腰部。彭某某又用那个破碎啤酒瓶的尖部,刺伤张某甲的胸部侧面。同时,张某某、滑某某听到他“啊”的一声,也进来房间,正好看到彭某某用破碎的啤酒瓶刺伤张某甲胸部。张某某捂住他头部,滑某某捂住张某甲左胸。因彭某某被张某甲抱着挣脱不开,就要用破碎的啤酒瓶再次划张某甲背部,张某某过去抢下彭某某手上的啤酒瓶扔在地上,啤酒瓶破成碎片。这时,张某甲才放手倒地。彭某某便没有继续打。张某某打电话给老板和“120”。之后,老板把他和张某甲送到涵江医院。他的宿舍只有七八平方米,除去床铺、电脑桌、饭桌等处,空地不超过四平方米,这种短距离,张某甲不可能有那么大的冲力,自己撞到啤酒瓶上且扎得那么深,他自己受伤后亲眼看到彭某某用啤酒瓶刺向张某甲,二人就在他眼前不到一米处。彭某某拿来打人的啤酒瓶是直接从外面带进宿舍后砸他的头部。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某某织带厂”上班。2014年7月2日晚饭后,她和表姐滑某某用工厂的公用洗衣机洗衣服。彭某某看到衣服洗完了,让她们拿出来,让他洗。她说还有几件衣服要洗,让彭某某再等等。彭某某就和她们争吵起来。她哥哥张某甲和表哥李某某走出来,也和彭某某争吵。张某甲、李某某、彭某某互相推来推去,一会儿就停了。他们各自回宿舍。过了五分钟,她听到李某某宿舍传来“啊”的一声。她和滑某某跑到李某某宿舍,看到李某某双手抱头蹲在地上,血从手指间流出,她赶紧捂住其头部。张某甲抱着彭某某的腰部,不让彭某某跑。这时,彭某某用破碎的啤酒瓶刺向张某甲的胸部左侧,滑某某帮忙捂住其伤口。她看到彭某某被张某甲抱住挣脱不开,又要用破碎的啤酒瓶划张某甲背部。她立刻过去抢下彭某某手里的啤酒瓶扔在地上,啤酒瓶破成碎片。张某甲这才放手倒地,说自己快不行了,让李某某抱住彭某某,不能让彭某某跑了。她打电话给老板刘某某和“120”。之后,刘某某把张某甲和李某某送到涵江医院。她和滑某某挡在楼梯口,不让彭某某离开,直到警察把彭某某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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