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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刑初字第49号(2)
4.证人滑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某某织带厂”上班。2014年7月2日晚饭后,她和表妹张某某用工厂的公用洗衣机洗衣服。彭某某看到衣服洗完了,让她们拿出来,让他洗。张某某说还有几件衣服要洗,让彭某某再等等。彭某某就和她们争吵起来。张某甲和李某某走出来,也和彭某某争吵。张某甲、李某某、彭某某互相推来推去,一会儿就停了。他们各自回宿舍。过了五分钟,她听到李某某宿舍传来“啊”的一声。她和张某某跑到李某某宿舍,看到李某某双手抱头蹲在地上,血从手指间流出,张某某帮忙捂住其头部。张某甲抱着彭某某的腰部,彭某某一直挣扎不让张某甲抱住,就用手上破碎的啤酒瓶刺向张某甲左胸部,她帮忙捂住其伤口。这时,彭某某被张某甲抱住而挣脱不开,又要用破碎的啤酒瓶划张某甲背部。张某某抢下彭某某手里的啤酒瓶扔在地上,啤酒瓶破成碎片。张某甲这才放手倒地,说自己快不行了,让李某某抱住彭某某,不能让彭某某跑了。张某某打电话给老板刘某某和“120”。之后,刘某某把张某甲和李某某送到涵江医院。她和张某某挡在楼梯口,不让彭某某离开,直到警察把彭某某带走。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日20时40分许,他接到“某某织带厂”的员工电话,工厂有人打架。他赶到工厂,看到张某甲的胸部受伤,李某某的头部受伤,他立刻送二人到涵江医院治疗。他听其他员工说因为洗衣服发生纠纷后,双方打架,彭某某拿啤酒瓶殴打张某甲、李某某致伤。
6.被告人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在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某某织带厂”上班。2014年7月2日21时许,他在宿舍楼准备用洗衣机洗衣服,看到洗衣机里有隔壁宿舍两个女子的衣服。于是,他让该两个女子把洗好的衣服拿出来,让他洗,却遭到拒绝,后互相争吵。该两个女子说你敢把衣服拿出来试试,他就伸手要把衣服拿出来。该两个女子的亲戚李某某、张某甲过来,把他按在厕所里打,他随即还手,一起互殴。几分钟后,李某某、张某甲回李某某宿舍。他感觉自己伤得比较重,很吃亏,就跑到李某某宿舍说理。他问李某某为何打他,李某某、张某甲又扑上来打他,他看到宿舍小桌子下面地上有一个“雪津牌”啤酒瓶,便拿起啤酒瓶往李某某头上砸去,李某某的头部流血,他手上的啤酒瓶破碎。此时,张某甲扑上来抱他,他手上破碎的啤酒瓶尖部刚好捅伤张某甲的左胸部。约十秒钟后,张某甲倒地。李某某也拿起地上的另一个啤酒瓶打他的左肩部和左大腿。他看到张某甲的胸部受伤流血,就说不要打了,赶紧打“120”,他们便停止殴打。他看到张某某、滑某某也在场,但不知道该二人何时到场,也不清楚该二人是否看见打架过程。过会儿,工厂老板到了,他把张某甲扶下楼,张某甲、李某某坐老板的车到医院治疗。后来不知道谁报警,公安民警过来抓他。他身高约1.62米,张某甲身高约1.67米。
7.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彭某某。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7月2日20时51分许,刘某某报案至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同年7月11日,涵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9.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证明:2014年7月4日18时许,莆田市公安局国欢派出所民警向张某某提取“雪津牌”啤酒瓶的玻璃碎片若干,张某某称其在李某某宿舍(案发现场)收集到该玻璃碎片。
10.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指认案发现场平面图,证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指认出作案现场即“某某织带厂”宿舍内,以及作案工具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同年12月1日,被害人李某某对上述现场照片进行指认,指认出其坐在床上的位置、宿舍内放置电脑的位置、张某甲抱住彭某某的位置。同年12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现场平面图进行指认,指认出其所用啤酒瓶原来放置的位置即门口右侧小桌子下面地上、其作案时所处位置即宿舍门口、李某某(站姿)被砸伤时所处位置即门口右前方、张某甲所处位置即门口左前方。
11.身高测量图,证明:李某某身高约1.77米。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14年7月7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彭某某身上检见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该损伤造成体表(左胸、左肩、左上臂、左大腿)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7月7日,经上述物证鉴定室检验,李某某的右顶部(靠后)检见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该损伤造成头皮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7月10日,经上述物证鉴定室检验,张某甲身上检见损伤,形态特征符合利器刺划作用所致,其左侧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9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民警在“某某织带厂”原李某某宿舍进行测量,该房间长3米、宽2.9米,除去床铺等各种家具,剩下活动空间长1.9米、宽1.8米;在如此小的空间内,人员进行奔跑的可能性很小。同日,涵江分局出具情况说明,张某某、滑某某关于张某甲抱住彭某某的腰被刺伤后,直到张某某将啤酒瓶从彭某某手上抢下扔在地上,张某甲才松手倒地的解释,符合常理。涵江分局民警在现场周边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其他目击证人,也未发现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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