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甘建明,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同年2月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冰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B*2*0*小型轿车沿福厦路国道324线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往莆田市荔城区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福昆线89K+30M涵江区“亿华酒店”路段时,撞及被害人胡某某,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让其车上乘客李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及救护人员的到来,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责任。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B*2*0*小型轿车沿福厦路国道324线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往莆田市荔城区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福昆线89K+30M涵江区“亿华酒店”路段时,未能注意被害人胡某某正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撞及被害人胡某某,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让其车上乘客李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及救护人员的到来,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而死亡。同年11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胡某甲、彭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在保险赔付总额以外另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诉讼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张某某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重庆市忠县司法局经调查后于2015年3月1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将被告人张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其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准驾车型C1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涉案的闽B*2*0*小轿车所有人为被告人张某某。
3.提取血样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21日1时55分,公安民警在涵江医院对张某某提取血样。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扣留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涉案车辆。
5.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闽B*2*0*小轿车的保险情况。
6.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返还物品凭证、身份证复印材料,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向代领人张某甲返还被扣押的涉案闽B*2*0*小轿车。
7.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证明:案发后,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委托代理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就本案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1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B*2*0*号小轿车行经324国道涵江“亿华酒店”路段时,发生事故,致胡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张某某让其车上乘客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涵江医院进行抽血,后又将张某某带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队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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