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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5年间,被告人袁某某从贵州省嫁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顶坡自然村,后其在贵州省袁某某户籍未注销也未迁移的情况下,向莆田市公安局三江口派出所补充登记袁某甲身份(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630*******),并于2001年至2010年间,先后四次以袁某甲身份向莆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签发普通护照G029**385(期满换发作废)、G125**8652(期满换发作废)、G233***24(出境次数过多页满作废)、G44***064共四本。2002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使用上述四本护照,往返中国大陆与澳门、中国与马来西亚联邦共计116次。后莆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G4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袁某某上述骗取出入境证件行为,便将上述护照46***64宣布作废。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的“袁某甲”户口也被莆田市公安局三江口派出所注销。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表、出入境证件查询记录、证照明细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116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被告人袁某某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即莆田市涵江区司法局调查,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林 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庄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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