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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官某甲,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宝华,福建省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某、官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11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提请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容容、张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建峰、被告人官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2日至17日间,莆田市涵江区***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官某某和该厂后道车间管理员即被告人官某甲未经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组织工人在位于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后至街的厂房后道车间内生产假冒的耐克品牌运动服。201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官某甲,并查扣假冒耐克品牌运动服5200件及假冒商标标识500个。经鉴定,上述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服价值190.84万元(人民币,下同)。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官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牌运动服520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90.8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官某某、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官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涉案侵权商品有实际销售价格,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2.被告人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官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5元,应当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2.被告人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被告人官某某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莆田市涵江区***制衣厂(位于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后至街),后雇佣被告人官某甲作为该厂的管理人员。2013年10月初,被告人官某某购进一批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自2013年10月13日起,被告人官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许可,安排被告人官某甲组织工人在莆田市***制衣厂内加工该批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服。201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对该厂进行检查时,查获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服5200件及假冒耐克商标标识500个,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官某甲。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的运动服系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耐克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服价值190.8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证人陈某某、被告人官某某、官某甲的籍贯及出生日期等情况及证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8****8290。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10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制衣厂”后道车间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官某某、官某甲假冒“耐克牌”橄榄球运动服5200件及商标标识500个。
3.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官某某指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耐克牌”橄榄球运动服5200件及“耐克牌”注册标识500个。
4.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涵价认(2013)209号文件,证明:2013年10月17日,受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委托,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查获的假冒耐克牌橄榄球服进行价格鉴定。因上述侵权产品没有标价及实际销售价格,参照被侵权产品的相似或类似款式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上述侵权产品每件单价为367元,5200件的鉴定额为190.84万元,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
5.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书、授权书,证明:图形“√”商标(注册证号4581865),注册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CRAIGRYANCHEEK,经营范围包括服装等,营业期限自2005年9月2日至2035年9月1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代理耐克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协助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侵犯耐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代理耐克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代为协助有关机关对假冒产品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对价值评估的申请或异议,提交产品价格证明和相关资料等事宜。授权时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上述文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及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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