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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刑初字第427号(2)
6.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明: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在莆田市涵江区“***”制衣厂查获的运动服5200件及商标标识500个系假冒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7.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证明:莆田市涵江区***制衣厂住所地为莆田市涵江区公园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为官某某,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8月6日注册登记。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开始,官某甲招收她到莆田市**制衣厂做包装工,月工资为2000元。该厂主要接收如阿联酋方面的服装订单及国内的服装订单,具体服装品牌她不清楚。2013年10月16日上午,官某甲安排她丈夫党某某熨烫带有“√”、“NFL”标识的运动服,后由挂商标的工人将带有“√”、“NFL”的标签挂到熨烫好的运动服上,再由她将这些衣服进行包装。她经手的这批货物是官某甲提供,她并不知道包装带有“√”、“NFL”标识的衣服是否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者许可经营,也不清楚这些运动服具体销售价格。
9.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开始,官某甲招收他到莆田市**制衣厂做熨衣工,熨烫一件衣服工价为0.25元。该厂主要接收如阿联酋国及国内的服装订单,具体服装品牌他不清楚。官某某是工厂老板,具体负责人是官某甲。他所在的车间负责熨烫、挂商标及包装的工作,从2013年10月16日上午,官某甲安排他熨烫带有“√”、“NFL”标识的运动服,后由挂商标的工人将带有“√”、“NFL”的标签挂到熨烫好的运动服上,再由王某某将这些衣服进行包装。当天他熨烫的衣服大概有800件,这些货是官某甲用袋子装好拿给他,具体数量及销售价格他并不清楚。
10.证人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开始,官某某安排她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制衣厂担任会计员,每月工资2500元。官某甲是该厂的管理员,老板是官某某。该厂车间的具体工作流程是剪线头、熨衣服、挂商标标识、成品包装。该厂主要按照阿联酋及国内客户的服装订单的要生产服装,其他业务她并不清楚。2013年10月14日,她到后道车间核实商品数量时发现带有“√”、“NFL”标识的衣服,但她并不知道这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因为这批货刚刚投入生产,尚未出厂,所以具体销售价格她并不清楚。
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开始,她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制衣厂做产品数量的统计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官某甲是该厂的管理员,老板是官某某。该厂车间的具体工作流程是剪线头、熨衣服、挂商标标识、成品包装。该厂主要按照阿联酋及国内客户的服装订单的要生产服装,其他业务她并不清楚。2013那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带有“NFL”、“√”的橄榄球运动服刚开始生产三四天,她不知道这些运动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开始,官某某向他租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后至街楼房三层,用于经营服装加工,工厂的名称为***制衣厂,他不清楚该厂生产加工的服装品牌。他们口头约定租房的合同期限三年,每月租金1000元。
1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翁某某、林某辨认出被告人官某某、官某甲。
14.被告人官某甲的供述,供认: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制衣厂老板是她弟弟官某某,没有其他股东,工厂主要生产阿联酋的外贸衣服。官某某安排她担任***制衣厂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工人的工作及安排工人的工作,有时也帮忙给工人发工资,她每月工资是2500元。前几天,她弟弟官某某从外面拿回来一批假冒耐克牌橄榄球服,让她安排工人在后道车间对这批衣服进行剪线头、熨衣服、挂商标标识、包装。他们生产这些衣服都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美国耐克公司的授权,她知道这是违法的。她听官某某说他有拿一些衣服出去卖,但是具体价格她并不知道。翁某某、林某、党某某、王某某等人都不知道***制衣厂加工的带有“√”标识的衣服是侵权产品。
15.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供认:2006年,他创办***制衣厂,该厂是他个人独资创办的,没有其他股东,主要是生产阿联酋的外贸服饰订单。从2013年3月份开始,他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向候某某租了一幢房子,作为工厂的生产办公地址。2013年10月12日,他以3万元的价格从广东省广州市中大贸易市场购买5000多件带有“NIKE”商标的运动服。当天晚上这批货物就运到他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的***制衣厂仓库。次日,他让他姐姐官某甲安排工人对这批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服进行翻工,主要是对衣服进行剪线头、熨衣服、挂商标标识、包装等工作。他和官某甲都知道这批货物是假冒耐克牌的产品,官某甲在他厂内主要负责安排工人的工作、监督生产车间工人是否有干活,有时也帮他发工资,他每月给官某甲工资2500元。同年10月15日,他申请了一个临时QQ号码,在网上搜索某某市场QQ群,在群里发布销售信息,之后就有顾客向他回复购买信息,他根据顾客的要求,用面包车把客户要的假冒耐克牌运动服运到某某市场,以每件35元的价格向六七个客户卖了23件橄榄球服装。其中一个客户向他索要单据,他就给该客户开了一张送货单,因为该客户说以后可能还会继续购买,他就让该客户在送货单上留下联系电话138****8290。这张送货单一直放在他的皮夹里。用于和客户联系的手机和号码是新买的,现在已经被他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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