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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刑初字第427号(4)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假冒耐克(NIKE)品牌运动服5200件及假冒耐克(NIKE)商标标识500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益鹏
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
人民陪审员  罗志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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