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绰号“黑猫”),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洋,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4)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陈建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接到吸毒人员付某某要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电话后,携带甲基苯丙胺0.83克窜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天外网吧”外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检验,当场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扣押到的0.83克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8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吸毒人员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蔡某,向其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蔡某携带毒品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天外网吧”后门附近,准备与付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提取并扣押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净重为0.83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依法上缴0.82克,取样送检0.01克。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扣押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同年4月1日,被告人蔡某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人民币,下同)。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蔡某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三千元侯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蔡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无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蔡某的到案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提取并扣押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包。
4.称量记录、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上述被查扣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0.83克。
5.检验报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依法上缴0.82克。
6.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证明:2014年4月1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蔡某进行尿液提取,经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被告人蔡某的尿液检测样本呈阳性。
7.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关于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蔡某的对话情况说明,证明:付某某在公安民警面前免提拨打蔡某电话,问蔡某手上有没有“货”(指毒品甲基苯丙胺),帮忙拿200元。蔡某回答有“货”,但200元太少,要买就买300元。付某某表示同意。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1日,被告人蔡某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9.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蔡某指认其被扣押的查获毒品及贩卖毒品的地点。
10.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蔡某辨认出“双双”即付某某、“关东”即关某某;付某某辨认出“黑猫”即被告人蔡某。
11.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本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即“关东”),已于2014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侦查人员也多次到关某某的住处,均未发现该人,故现该人尚未到案。
1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向“黑猫”购买过大约2-3次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他先把200元钱给“黑猫”,“黑猫”带他到江口镇圆下村的一条路口等候。随后“黑猫”自己去购买毒品,再把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他。第二次是2014年临近过年的时候,他打电话给“黑猫”,让其帮忙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黑猫”拿完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江口镇“某网吧”将毒品卖给他。第三次是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他主动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黑猫”。于是他打电话给“黑猫”,向“黑猫”提出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黑猫”回答现在要买就买300元,他表示同意。后“黑猫”携带毒品到江口镇“某网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不知道“黑猫”手里有没有毒品,也不知道“黑猫”帮其购买毒品时有没有从中获利。
13.被告人蔡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双双”(指付某某,下同)和一名陌生男子找他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他当时带二人到“关东”位于江口镇圆下村的家里让他们自己找“关东”购买毒品。2014年3月31日晚,“双双”电话联系他,向其提出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他告诉“双双”自己手中没有毒品,要去“关东”那边买,且“关东”现在200元的都不卖,都是卖300元一克。后他找“关东”买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携带毒品到与“双双”约好的江口镇“某网吧”后门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他身上扣押到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他只是帮别人购买毒品,没有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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