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涵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原福建省莆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4)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某某KTV”606包厢内,因小费问题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拉扯,致被害人袁某某摔倒在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某某”KTV606包厢娱乐时,因小费问题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后互相拉扯,致被害人袁某某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左锁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袁某某身上检见的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外力所致;伤者左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在莆田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14时50分在莆田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22时许,他、张某某及其朋友在涵江“某某”KTV606包厢玩。次日凌晨零时许,袁某某向张某某讨要小费,张某某说是叫袁某某订台,没有叫其坐台,拒绝给袁某某小费。袁某某就拉住张某某,后二人就拉来拉去,在拉扯过程中,袁某某摔倒在地。袁某某摔倒在地后说肩膀疼,他和张某某朋友将其扶起,袁某某坐在沙发上哭,他就问其有没有受伤,如果受伤就去医院检查。后“妈咪”(指韦某某,下同)也走进包厢,问他们什么事,他就将事情说了下。“妈咪”劝袁某某去医院,但袁某某一直在哭,不讲话。后“妈咪”说不然小费拿了就算了,他便付了袁某某小费,后他们就离开。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2日零时17分许,一个“光头”从“某某”KTV606包厢出来买单。他看见蔡某某、张某甲、张某某与袁某某在吵架,后他便坐回走廊的板凳上休息。过一会,张某某从606包厢出来,他看见袁某某躺在地上,蔡某某和张某甲准备上前扶袁某某起来时,张某某又回去将二人推出包厢外。后蔡某某和张某甲又进入该包厢,不久,三男子一起离开包厢。他看见袁某某已经站起来走向包厢内的厕所,他就叫“妈咪”上来看下情况。后“妈咪”和张某某一起到606包厢内,不久,张某某就走了。袁某某哭着捂着左肩膀,跟“妈咪”先后离开包厢。
他不知道袁某某如何受伤。
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21时许,袁某某向她订“某某”KTV606包厢,后她过去喝酒,看见袁某某和四名男子在包厢内,之后便离开。当晚23时许,总台的人告诉她606包厢小妹被顾客打,她到包厢内,看到袁某某用右手捂着左手手臂说其手动不了了。后来,袁某某打电话告诉她,其肋骨骨折。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21时许,张某某叫他、蔡某某一起到“某某”KTV606包厢玩。当时张某某叫袁某某订包厢,其也在该包厢内陪张某某喝酒。次日凌晨零时许,张某某的朋友先离开,他就跟张某某说时间差不多,该回去了。后他们准备离开,袁某某拿走张某某放在裤子后口袋的钱包,向张某某讨要小费,张某某就去抢回钱包,后二人就发生争执。他和蔡某某就去劝架,但张某某把他和蔡某某推出包厢,把门关上。他和蔡某某看张某某喝酒了,情绪比较激动,怕打起来,便强行推开门进去,看到张某某与袁某某在吵架,他就劝张某某,二人就停下来了。他们就走到包厢内的大厅处,袁某某又抢张某某的钱包往门口走,张某某当时很生气,就去抓袁某某,二人拉来拉去的到包厢内的走廊,他看到袁某某摔倒在地,躺在地上哭。他要过去扶,袁某某不让,一直哭。后张某某叫蔡某某拿小费给袁某某,他问袁某某有没有事,便被张某某拉出包厢。后他就离开了。当时张某某喝完酒,情绪比较激动,力气比较大,在与袁某某争抢钱包拉扯过程中将袁某某推倒在地摔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