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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黄某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欧某某,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欧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德锋
人民陪审员  林炳宗
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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