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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554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赵某某的离婚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柯元海
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
人民陪审员  郭炳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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