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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人民币550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名为“南城烟雨”的淘宝网店购买M16A1仿真狙击步枪一支。同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受林某某委托再次以500元的价格向“南城烟雨”淘宝网店购买M16A1仿真狙击步枪一支。经鉴定,上述两支M16A1仿真狙击步枪均认定为枪支。
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涉案的两支M16A1仿真狙击步枪已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的淘宝交易记录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枪支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涉案的M16A1仿真狙击步枪两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敏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邱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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