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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22号(2)
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昭霞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方玉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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