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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刑初字第244号(2)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镀锌管一根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亮
人民陪审员  蔡燕燕
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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