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刑初字第218号(3)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徇私枉法罪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悔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免除处罚。二、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胡某甲存在过错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3年6月11日10时许,因胡某甲与林某甲在秀屿区埭头镇圆圈红绿灯处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乙开车赶到现场,并与之后到来的黄某丙、胡某乙等人对胡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甲接到胡某甲报警,出警处理此事。被告人黄某乙便请求被告人黄某甲在处理该案上给予关照,使其免受追究。
同月18日,胡某甲的伤情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鉴定为轻微伤,之后胡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未获准许,便于次月6日到莆田市政府上访。同年9月22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胡某甲的伤情重新鉴定,确认胡某甲左侧第8、9肋骨骨折,属轻伤范畴。被告人黄某甲于是通知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到其办公室制作笔录,在明知谢某甲系被告人黄某乙雇请为其顶罪承担罪责的情况下,故意制作谢某甲参与殴打胡某甲的笔录证据。
同年11月14日,埭头派出所依据被告人黄某甲制作的谢某甲有罪证据,对谢某甲以涉嫌故意伤害呈请立案侦查,并报刑事拘留手续、上网追逃。同月19日,谢某甲被抓获归案,但并不认罪。被告人黄某甲为了掩盖其徇私枉法的行为,指使被告人黄某乙聘请的律师到看守所敦促谢某甲认罪,后谢某甲表示认罪。被告人黄某甲还积极斡旋,希望促成黄某乙与胡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使该案尽快结案,企图将谢某甲顶替他人承担故意伤害罪案做实,使没有犯罪事实的谢某甲继续受到法律的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系埭头派出所民警),证明:2013年10月份,胡某甲鉴定为轻伤后,其与主办民警黄某戊对谢某甲以故意伤害案立案刑事立案,并于2013年11月19日将谢某甲抓获。黄某甲有向其了解该案件情况。谢某甲被抓获后拒不认罪,第二次去看守所提审又认罪,12月17日再次对谢某甲提审时又翻供。黄某甲没有告知谢某甲系顶罪的,否则不可能将谢某甲立案刑拘。黄某甲所移交的卷宗材料里的几份笔录都只指向谢某甲一人故意伤害胡某甲。
2、证人黄某戊的证言(系埭头派出所民警),证明:其作为谢某甲案的经办民警,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黄某甲有打过几次电话了解该案的办理情况,询问双方有没有调解成功。由于根据黄某甲移交的证据材料,只证实谢某甲一人故意伤害胡某甲,所以就先对谢某甲刑拘。黄某甲没有告知说谢某甲系顶罪的,否则不会将谢某甲立案刑拘。
3、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并出示辨认照片,证明:黄某乙因纠集人员殴打胡某甲害怕被追究责任,通过被告人黄某甲帮忙让谢某甲顶替。能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
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被黄某乙等人殴打致伤后,黄某甲不让其家属报案,对其提出的伤情补充鉴定要求不予受理,并在最后轻伤鉴定结论出来后,打电话要其与黄某乙和解。
5、证人陈某丙(系谢某甲妻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黄某乙等人殴打胡某甲致伤后,在黄某甲的教唆下,黄某乙让其丈夫谢某甲去顶罪。并能辨认出黄某乙。
6、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在胡某甲被殴打致伤案中,经重新鉴定胡某甲的伤情为轻伤,故对该案立为刑案侦查,并根据黄某甲移交的该案卷宗材料,将谢某甲刑拘上网追逃,并将谢某甲抓获。谢某甲到案后,前后供述不一致,且胡某甲陈述谢某甲没有到犯罪现场及殴打其本人,故该所依法释放谢某甲,由分局治安大队对谢某甲及黄某乙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
7、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市公安局信访科转来胡某甲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上访请求后,其才得知胡某甲被故意伤害一案。当时经过协调,由秀屿公安分局法医对胡某甲进行补充鉴定。经办民警没有权利决定不予受理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申请,而必须将该申请层报至分局领导决定。
8、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胡某甲先后两次伤情鉴定的情况及其过程。
9、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有在黄某甲制作的谢某甲、黄某乙、许某乙的笔录上签字,黄某乙、许某乙的笔录均是之后补签的。
10、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黄某甲于2013年6月12日到九五医院给胡某甲制作笔录。其从黄某甲处接收该案后不久又移交给陈某乙。
11、证人黄某己、胡某丙的证言,证明:胡某甲被黄某乙等人殴打致伤后,其等于2013年6月11日到埭头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与黄某甲发生争执,黄某甲说这个案件没有报案,不能立案,没有制作笔录也不能做伤情鉴定。
12、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的关于戴某某等调整工作岗位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黄某甲2013年9月24日从埭头派出所调往东庄派出所工作。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