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刑初字第218号(6)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五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宗辉
审 判 员 林美霞
人民陪审员 蔡清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淑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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