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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2644号(2)
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XXX号房屋(列市区东北段XXXX号)落实政策退还的133.81平方米中的5/8即83.62平方米拆迁面积由原告韩某甲继承所有。
本案受理费94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解民
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
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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