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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民初字第743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晓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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