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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第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少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2013年10月18日,在漳州市芗城区丽景花园1幢**室,被告人陈某以网名“宫张海锋”登陆淘宝网,假装向被害人李某(网名“拂晓**起航”)购买一块玉要付款时无法付款,同时又登陆网名为“巡查支持KK116”假冒淘宝网的客服人员与被害人李某联系,编造需要交纳保证金开通“消费者保障服务”解除安全隐患才能正常交易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4000元。
2、2013年10月6日,在漳州市芗城区丽景花园1幢**室,被告人陈某以网名“没有现身从这”登陆淘宝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网名“zhang**05”)人民币1000元。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在漳州市芗城区丽景花园1幢**室被抓获。
诉讼中,被告人陈某向本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5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淘宝网账号截图,关于阿里旺旺账号使用痕迹的说明,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被害人淘宝资料,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缴纳退赔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李某、张某。
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林卯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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