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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被拘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被告人罗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我院于2015年1月7日决定逮捕。根据这一情况,我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人罗某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到案,我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一部南雅助力车(属机动车类)从芗城区大通北路出发,后沿芗城区漳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漳华路与新华北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97mg/100ml。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罗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熊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复印件,被告人罗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案发时被告人罗某驾驶的无牌助力车的合格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4)毒检字第533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闽中立(2014)检字第635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立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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