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芗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志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初至2011年11月11日间,被告人柯某伙同邹某某、叶某某、翁某某(均已判刑)在芗城区益民花园XX幢401室,开设“牌九”赌场,供黄某、邱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向参赌庄家收取抽头渔利,并先后雇请被告人冯某及王某某(已判刑)为该赌场望风。2011年11月1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柯某、冯某的供述,同案人叶某某、翁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柯某、冯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柯某、冯某的前科说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2)靖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2)芗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参赌人员黄某、邱某等人被行政处罚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冯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柯某、冯某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冯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立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翔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