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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张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张某缴纳保证金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张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全部赃款并归还被害人。2.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刘某甲加入消费保证协议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元。3.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刘某乙缴纳保证金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00元。4.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樊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Q币后谎称已投诉被害人未发货,并要求被害人樊某先发货,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谎称之前买家的投诉已撤销。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樊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樊某人民币1784元。5.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顾杰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Q币后谎称已付款要求被害人顾杰某发货,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谎称被害人因未及时发货而被警告。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顾杰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顾杰某人民币1500元。6.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韦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韦某缴纳保证金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韦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人民币1000元。7.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黄某缴纳1000元开通“第三方质检”功能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黄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0元。8.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郑某缴纳保证金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郑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000元。9.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胡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胡某开通相关服务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胡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000元。10.2014年3月5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向被害人郭某的某宝发送申请退款的虚假信息,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谎称被害人郭某的网店有买家付款被需要被害人先行垫付。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支付人民币4600元和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11.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徐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徐某开通相关服务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徐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8000元。12.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网络以买家身份在被害人古某经营的某网网店内购买商品后谎称无法付款,之后被告人曾某甲假冒某网客服要求被害人古某缴纳保证金才能正常交易。最后,被告人曾某甲在骗取被害人古某信任后,通过发送“某红包”网络链接诱骗被害人通过某宝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古某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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