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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55号(2)
1、2014年5月1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唐某、龙某伙同杨某来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文昌门十字路口处,由张某负责物色抢夺的目标及望风,龙某负责敲被害人林某甲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闽E×××××的小轿车的车窗、吸引林某甲的注意力,唐某趁林某甲不备之机动手抢走林某甲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粉红色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一部三星牌SM-N900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5元)等。案发后,已追回三星牌SM-N9005型手机并归还被害人。
2、2014年5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唐某、龙某伙同杨某来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与水仙大街十字路口处,由张某负责物色抢夺的目标及望风,唐某负责背包及望风,龙某负责敲被害人朱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闽E×××××的小轿车的车窗、吸引朱某的注意力,杨某趁朱某不备之机动手抢走朱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银行卡、加油卡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和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5月10日,其驾驶一部白色小车行驶至芗城区文昌门红绿灯处等红灯时,一名男子拍打其车门并用手指车后侧的位置,当其把头探出车窗外时。另一名男子从车窗将其粉色格子手提包拿走。包里有一部粉色的三星手机,现金2000多元,还有四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其能准确的辨认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系龙某。
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驾驶一辆黑色小车在芗城区元光南路与水仙大街交叉口等红绿灯时,突然有一个男子敲其车窗并用手指其后车轮,在其刚想解开安全带下车时,突然又有另外一个男子将其放在副驾驶室的黑色女士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人民币3000多元、银行卡、加油卡等物。
3、同案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和龙某一起在芗城区元光南路与水仙大街交叉口红绿灯处对一辆等红绿灯的黑色小车实施了抢夺,龙某去敲驾驶室的门,其趁机拉开副驾驶室的车门抢走副驾驶位置上的一个黑色的手提包。
4、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左某、张某、唐某、龙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四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均系残疾人。
5、前科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左某、唐某、龙某均查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张某因盗窃于2007年2月1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6、归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于2014年5月12日被抓获归案。
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左某扣押了部分涉案赃物,并将其中壹部三星牌SM-N9005型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
8、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经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赃物三星牌SM-N900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005元;OPPO牌手机无法鉴定价值。
9、勘验检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被告人左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6日其将张某、龙某、唐某、杨某从湖南省邵阳老家带出来抢夺车内财物,其负责保管和处理抢夺来的财物,张某负责安排抢夺的目标及将抢回来的赃物交给其保管。张某、龙某、唐某、杨某于2014年5月10日、5月11日期间在漳州市芗城区共作案3起,共抢了3个女士手提包,里面有3部手机,现金大概有5000到6000元。现金用于平时的吃饭、住宿及乘车等。
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6日其与龙某、唐某、杨某跟左某一起从老家出来实施抢夺。左某跟他们说好,所得的钱都要由她保管和处理。2014年5月10日、5月11日期间,其和龙某、唐某、杨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共抢夺三次,每次都是龙某负责敲车窗,唐某或杨某抢包,其负责安排抢夺的目标和望风,抢来的钱物都由其交给左某。
12、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龙某、张某、杨某负责配合抢夺,他们两人一组,其中一人负责引开停在红绿灯路口等红灯的汽车驾驶员的注意,另外一人负责抢夺驾驶员放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财物,张某负责安排抢夺和望风,左某负责保管和销售抢夺来的财物。2014年5月10日其和龙某、张某一起出去在芗城区一个有城门建筑的地点作案一次,由张某物色一部由女性驾驶员单独驾驶的车窗没有关好的汽车,由其和龙某跟上去,到红绿灯路口时下手实施抢夺,抢了一个粉红色女士手提包。其只动手抢了一次,其他人抢的时候其都是跟去现场在旁边看。三次都是龙某负责敲车窗。每次杨某抢包的时候,其负责背包并将抢夺的包装进背包里,再交给张某。
14、被告人龙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6日,左某叫其一起从湖南老家出来实施抢夺,跟他们一起的还有唐某、张某、杨某。张某负责物色抢夺的对象并望风,他们把抢夺来的财物给张某,由张某检查后交给左某保管和处理。2014年5月10日,其和唐某、张某一起在芗城区实施了一次抢夺,唐某先去引开汽车驾驶员的注意力,其就趁机打开副驾驶室的车门拿走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粉红色的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粉色的三星手机,还有现金2000多元;2014年5月10日下午,其和杨某一起行动,其先去敲主驾驶室的车窗,引开驾驶员的注意力,杨某趁机拉开副驾驶室的车门拿了一个黑色的手提包;2014年5月11日,其和杨某又到上次的十字路口,物色到一部白色小车,由其上前拍车,杨某趁驾驶员不注意,从副驾驶室的车窗把一个灰色挎包拿走,包里有四、五百元。每次由杨某抢包的时候,唐超群负责背包、望风。抢到手的现金用于平时吃饭、住宿及乘车等,剩余的钱由左某保管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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