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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第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张毅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在漳州市芗城区某花园某幢某室,被告人曾某以网名“斥快慰”登陆淘宝网,假装向被害人汲某(网名“宝贝一个人yang”)购买一件水貂外套要付款时无法付款,同时又分别登陆网名为“servioers"和“打款专员1012”假冒淘宝的客服人员与被害人汲某联系,编造需要交给保证金进行账户激活和提交银行卡信息有误需要继续交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汲某人民币共计25000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曾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某花园某幢某室被抓获。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曾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诉讼中,被告人曾某通过亲属向本院缴纳退赔款人民币25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汲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淘宝网账号截图,关于被告人阿里旺旺账号使用痕迹的说明,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被害人淘宝资料及以“红包”形式转款的记录截图,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缴纳退赔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毅军关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已退缴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㈠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已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汲某。
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游丽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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