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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刑初字第886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家住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5日23时35分,被告人黄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E×××××的二轮摩托车,从芗城区春佳大酒店出发,沿芗城区漳福路、丹霞路、古塘路行驶至漳州糖厂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张丽珠,造成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2mg/100ml。
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闽鼎(2013)毒检字第L339号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抽血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闽E×××××普通摩托车的车辆信息,车辆转让协议书,驾驶人查询信息,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放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说明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的用户详细资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羁押证明,人口信息资料,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徐晓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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