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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刑初字第770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郑秀燕,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2014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杨逸滨,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秀燕、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林跃辉、杨逸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571号对面香蕉园,与黄某甲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有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处以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行为致其轻伤二级,要求被告人黄某乙赔偿医疗费17766元、误工费11531元(88.7元×130天)、护理费3370元(88.7元×3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20元×38天)、后续治疗费16000元、后续护理费7983元(88.7元×90天)、营养费10129元(33766元×30%)、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48039元。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漳州XX医院医疗费票据、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费用清单、XX医院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XX医院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的合理损失。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黄某乙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黄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原告人要求的医疗费包括与损伤无关的费用,应予扣除,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与本案无关,要求赔偿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误工费要求明显偏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芗城区石亭镇北斗村571号对面香蕉园,与黄某甲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殴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外伤性牙齿冠折二枚,其中左上颌第一枚牙齿露髓,口腔粘膜、右肩部、左乳房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乙头部头皮裂创、左大拇指撕裂创、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乙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3日下午,其与丈夫赵某某到XX镇XX村XX号对面香蕉园干活,其将香蕉割倒准备重新种植,黄某乙过来阻止,并说香蕉园是他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互殴,其被黄某乙殴打致伤。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下午,其与妻子黄某甲到XX镇XX村XX号对面香蕉园干活,黄某乙也来到香蕉园,其听到黄某乙与黄某甲争吵的声音,看到黄某乙殴打黄某甲,二人扭打在一起,其赶紧跑过去劝架,黄某乙用拳头打在其头部,后村民黄某某跑过来将他们拉开。
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下午,其在自家三楼顶上看到黄某乙与黄某甲在对面农田里吵架,黄某甲用锄头砸在黄某乙的手臂上,黄某乙打了黄某甲一巴掌,二人扭打在一起,黄某甲的丈夫赵某某从旁边跑过来,用一把长柄柴刀敲打黄某乙的小腿、背部和头部,后被旁边的村民劝开。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3日下午,赵某某到其经营的食杂店要求将承租在对面香蕉园旁种植蔬菜的土地归还给他,其丈夫就去清理种植的蔬菜某乙,后其看到赵某某持一把约1.5米长的铲子在追打黄某乙,黄跳进香蕉园沟里,赵某某也跳下去朝黄某乙背部、头部、腿部殴打,黄某甲也跑过去拉住黄某乙,后被人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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