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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1号(3)
9、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本案的查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6日,由福建省刑侦总队统一部署,云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厦门市湖里区虞州城上城金湖二里77号1304号室抓获正在涉嫌诈骗的被告人李某财、蔡某杰、沈某恋、陈某华、阮某秋、丁某萍、阮某梅、李某英。2013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抓获被告人李某辉。
10、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劣迹查询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李某辉、李某财、蔡某杰、沈某恋、陈某华、阮某秋、丁某萍、阮某梅、李某英此前均无前科劣迹。
11、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物证书证,证实云霄县公安局在厦门市湖里区虞州城上城金湖二里77号1304号室诈骗窝点扣押银行卡、电信登记单、租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U盘、笔记本电脑、订桌单、来电去电明细表、红包袋、诈骗培训用语资料及聘用广告等物品。
12、业绩表,证实被告人李某辉在电脑中记录的该诈骗团伙从2013年4月3日至5月15日诈骗收入合计2820000元新台币的业绩情况,以及被诈骗的台湾人姓名、金额及实施诈骗女子的艺名情况等。
13、来电、去电明细表,证实话务员拨打、接听电话情况。
14、中国银行云霄县支行提供的新台湾元牌价,证实2013年4月及2013年5月,人民币对新台币的实时汇率。
15、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禹州·城上城”居民小区2号楼1304室。
1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他字第114号指定管辖函,证实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1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陈某华、阮某秋、丁某萍等所在的社区对她们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其所在的社区经调查后认为,上述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愿意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18、被告人李某辉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他于2012年认识台湾人“红姐”,双方共谋做“剥皮酒店”生意(即电话诈骗),由对方出资金,他组织人员,约定双方以四六分成,他得四成。2013年3月份,“红姐”给了他50000元作为开发资金,他承租了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77号1304室作为实施诈骗的窝点,购置电脑及安装宽带,并组织了李某财、蔡某杰、阮某梅、沈某恋、陈某华、阮某秋、丁某萍,李某英等人来实施诈骗活动。
同时供述,他指定被告人李某财、蔡某杰负责日常管理,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人阮某梅、沈某恋、陈某华、阮某秋、丁某萍,李某英为电话秘书,每月工资1500元,每个月的2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电话秘书按业绩抽成,每10000元新台币抽成400元人民币,业绩抽成为每一星期发一次。案发时工资均尚未发放,当周的业绩抽成亦尚未发放。
19、被告人李某财的供述和辩护,供认他在厦门市湖里区“虞洲城上城”金湖二里77号1304室参与诈骗活动,这个房间是他大哥李某辉租的。电话秘书的工资是每个月1500元,他与蔡某杰的工资每个月2000元。他于2013年4月1日开始上班的,直到5月16日被抓获,应得到的工资是3000元,但因为他们是每个月20号才发上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工资还没有领到。
同时供述,他与被告人蔡某杰的工作是将“电话秘书”写在“定桌单”的被骗客户姓名及骗取金额的数量报给“会计”,“会计”再反馈一个准备在台湾与客户见面拿钱的台湾“秘书”的联系号码给他们,他们将台湾“秘书”的联系号码交给“电话秘书”,以骗取台湾客户的钱财。
20、被告人蔡某杰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他于2013年4月1日参与该团伙的诈骗活动,公司设有“电话秘书”,她们的工作是给台湾客户打电话进行诈骗,他是负责给她们提供台湾客户的电话号码和台湾当地的地理知识,以便她们跟台湾客户交谈。等到台湾客户上当受骗,愿意给“电话秘书”汇钱后,“电话秘书”就将这个客户的资料交给他和李某财,然后再由他们将这些愿意汇钱过来的客户的资料通过QQ交给“会计”,由“会计”进行下一步的诈骗活动,“会计”诈骗成功后会根据诈骗金额的大小给“电话秘书”抽成。
21、被告人沈某恋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于2013年4月1日参与李某辉的诈骗团伙的犯罪活动,化名韩雨欣、杨巧琳、李慧珍。通过网络电话,假装为台湾女性与男性客户聊天,后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对方钱财。如果对方承诺要付钱,她们就以“订桌单”的形式将对方的身份及联系方式通过行政人员(即被告人李某财或蔡某杰)报给“会计”。至2013年5月14日,她共骗取台湾四名男子1350000元新台币,共领取业绩抽成52500元,但工资尚未领到。
22、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于2013年4月通过招聘参与该诈骗集团,通过网络电话以卖化妆品或茶叶为名,化名林嘉丽、王佳慧、杨静雯、杨巧林,假装为台湾女性与男性客户聊天,后编造各种借口向对方骗取钱财。至2013年5月17日被抓获止,她共骗取台湾多名男子共计556000元新台币,领取业绩抽成共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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