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海,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人。
辩护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文魁,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周某整,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人。
被告人周某元,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人。
辩护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坤某,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人。
被告人周某春,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人。
被告人周某化,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人。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春、周某化犯聚众斗殴罪及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代理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元、周坤某、周某春、周某化及周某海的辩护人张坤明、周某元的辩护人林志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在建的址在云霄县东厦镇某某村部后面的房子影响其厝道路通行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引发纠纷。同年1月27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人得知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准备继续建房后,聚集商量使用暴力制止对方建房。当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人持铁钎冲到上述工地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发生互殴。其间,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人殴打周某元、周坤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汤某丁、周某戊等人,致周某元、周坤某轻伤二级,致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汤某丁、周某戊轻微伤;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持铁锹殴打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和、周某成、周某化、周某春等人,致周某整、周某和轻伤二级,致周某成轻微伤偏重,致周某海、周某化、周某春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春、周某化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的刑事责任,均属共同犯罪,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海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周某海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应定为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周某海系自首,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元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若被告人周某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则被告人周某元具有自首情节,且对方有严重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坤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在建的址在云霄县东厦镇某某村部后面的房子影响到他们“祖厝”的道路通行,因制止对方建房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引发纠纷。同年1月27日早上,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人得知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准备继续建房后,聚集商量制止对方建房。当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持铁钎、木棍冲到上述工地欲撬地基时引起双方矛盾激化,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等发生互殴。其间,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春等持铁钎等工具打伤周某元、周坤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汤某丁、周某戊等人;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等持铁锹打伤周某整、周某和、周某成、周某海、周某化、周某春等人。经法医鉴定,周某整、周某和、周某元、周坤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周某成的伤情属轻微伤偏重,周某海、周某化、周某春、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汤某丁、周某戊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元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周坤某、周某春、周某化分别于2014年2月25日、2月26日、3月3日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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