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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209号(3)
15、证人陈某国、周某军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早上,他们在周坤某厝地填地基,看到与周坤某有争执的一方很多人拿铁钎出来要撬地基,周坤某和周某元去制止,双方打起架,他们赶紧躲开。
16、证人周某韬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10时许,他看到周某春倒在周坤某的厝地上,周某木扶着周某春的头部,周某成、周某整也流血了。周坤某、周某元脸上也流了血。双方对骂,突然周坤某手持铁铲返回地基上,周某整就从地上抓石头要砸周坤某,周坤某往大路上跑,周某整拿着石头去追并扔砸。周坤某和周某整两人用竹筒和铁铲互打。双方因为土地归属权争议而打架。
17、证人周某真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3日晚,因周坤某要建房,周某元曾到她家里找其丈夫周某寿去吃肉饭,意思是准备与他人打架。她回复周某元说周某寿很忙。
18、证人张某茹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上午,周某成的祖厝冲出很多人,手里拿着铁钎,有人朝周坤某、周某元的头部打,两人流血了,周坤某、周某元也用手里的铁铲还击,工人看到都躲开了。她用手机打110报警。
19、证人周某年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早上,他看到周坤某、周某元在宅基地做工时,从周某成祖厝里冲出十几个人,喊着“一二三”,他们手里拿铁钎往周坤某、周某元的头部打,周坤某、周某元用沙铲去挡,双方打起来。周某整用石头乱扔,他也被砸到左脚跟。
20、证人林某花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上午,她丈夫周某春等人知道周坤某要砌地基,周某海、周某化、周某和、周某整都到家里来,协商要去制止对方砌地基。周某成先出去,周某春跟着出去,其他兄弟也随后跟着出去。后双方发生打架。对方使用竹棍、铁铲、锄头打周某春等人。
21、证人周某强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周某海叫他到祖厝一起制止周坤某。他到祖厝时看到周某春、周某海、周某和、周某整、周某化、周某成、周某怀、周某杰、周某木等人,大家商量要将周坤某占用他们土地的地基撬掉。他阻止说出去肯定会打架,周某海说“他们敢打我们,就跟他们死拼”。10时许,周某春、周某海、周某化、周某和、周某整、周某成各拿了一根铁钎,要冲去撬地基,周某春的老婆将门堵上阻止,但被周某春拉开,周某春最先冲了出去,其他几个人也跟着拿铁钎出去。他开始没有出去,后来看到双方打起来,周某春面部流血躺在地上,他就走到大路边,没有靠近现场。
22、证人周某山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早上,他到国土资源局二楼找工作人员反映祖厝宅基地与周坤某厝地之间的权属纠纷问题,但执法人员都出去了。后他又到东厦镇土地所和派出所反映,但未得到解决。他是后来才听说周某春等人与周坤某因厝地纠纷发生打架。1月25日周某春曾到县信访局信访过。
23、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1)向周某春扣押:铁钎一把(87cm)、锄头一把(150cm);(2)向周坤某扣押:铁锹一支(150cm)、铁锹一支(152cm)、竹棍两支(147cm)、木棍一支(137cm)。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证人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
25、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证明、云霄县东厦镇某某委会关于址在西仁的原某某部旧址的情况说明、随访记录,证实原荷步村西门地段祖厝一座(某某原办公场所),于1961年被政府没收,由乡保健站使用,后为某某村部,至2000年停止使用。该房屋为东厦镇政府公有财产。
26、云霄县档案馆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春提交业主周某声的土地清册一页系出自云霄县档案馆。
27、云霄县东厦镇某某委会关于周某海、周某杰等人与邻里发生土地纠纷的情况说明,证实周某海、周某杰等人自称持有原某某委会旧址的有效土地证(有石瑞于1950年当县长时签发,俗称“石瑞证”,但至今无法提供原证件)该住址于1999年被周某海、周某杰等人强行入住,作为他们家族的祖厝,至今已因土地问题和邻里多次发生纠纷。
28、宅基地出售协议、土地使用证明,证实2010年12月23日,周建某将其一块宅基地出售给周坤某。该宅基地土地使用者系周某辉。东自墙邻埕地;西自墙邻路至周统某、周添某厝;南自墙邻巷至厕所及周章某厝;北自墙邻巷至猪舍。
29、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云霄县公安局及周某寿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周某成曾提出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申请,后周某成认为重新鉴定没有必要,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30、云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整、周某和、周某元、周坤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周某海、周某化、周某春、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汤某丁、周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本案发生的地点、方位及概貌等。
32、接受证据清单、电子视频,证实周某琴提供电子视频4段,反映本案发生现场的部分情况。
33、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1)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海、周某整、周某元到云霄县公安局东厦派出所接受调查。(2)经东厦派出所口头传唤,被告人周坤某、周某春、周某化分别于2014年2月25日、26日及3月3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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