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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8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春,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元,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
被告人周坤某,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春与被告人周某元、周坤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春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春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方跃成
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
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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