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245号(7)
三、被告人林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五、扣押在案的电熨斗、铁丝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林国清
人民陪审员 方金来
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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