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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276号(2)
5、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4)第010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闽D21N28牌号雪弗兰小汽车价值17000元。
6、被告人方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假借租车名义,通过郑某甲向云霄县源泰贸易商行租借闽EP9377丰田花冠轿车。同日,被告人方某甲隐瞒租车事实将该车抵押给方某丙,骗取人民币11000元用于挥霍。现该车已被追回归还源泰贸易商行。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源泰贸易商行的员工,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方某甲带郑某甲到车行租车,用郑某甲的名义租借一辆闽EP9377牌号的丰田花冠小轿车,每月租金5000元。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源泰贸易商行的员工,闽EP9377牌号的丰田花冠小轿车是车行购买的,挂在他的名下。
3、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3日,方某甲带他到元光小学旁边的源泰贸易商行,用他的名义租了一辆闽EP9377的丰田花冠小轿车,每日租金200元,由他签了租车合同。次日,方某甲说这辆车子不好开,要还给车行。
4、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以一辆花冠车牌为闽EP9377的小车作抵押,向他借款11000元,每十日10%的利息。后他将该车借给吴银和使用。
5、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月23日,郑某甲向云霄县源泰贸易商行租借闽EP9377牌号的丰田花冠小轿车。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云霄县源泰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为林2。
7、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证实闽EP9377丰田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吴某乙。
8、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4)第010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闽EP9377牌号的丰田花冠小轿车价值60000元。
9、被告人方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2014年2月7日,方某戊、方某己向云霄县汇鑫车行租借闽EAK053丰田卡罗拉轿车。同月10日,被告人方某甲假借租车名义向方某己借走该轿车。同日,被告人方某甲隐瞒租车事实将该车抵押给方某丙,骗取人民币15000元用于挥霍。现该车已被追回归还汇鑫车行。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7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云霄县“汇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员工,2014年2月7日,方某戊向该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借一辆EAK053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当时租车的人叫方某戊,租期一天,第二天又来续租。后来的租金都是被告人方某甲交的。这辆车是4月19日晚上由方某戊及其家人一起把车赎回来还车行的。
证人方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他向云霄“汇鑫”车行租了一辆闽EAK05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去汕头,后方某己说该车被其一个亲戚借走了。4月18日,他听说公安局抓了一个叫方某甲的人,那人将租来的车辆拿去典当,其中一辆有他的名字,4月19日,方某己的家人让他将该车归还汇鑫车行。
3、证人方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他到汕头接老婆回云霄,用方某戊的名义在“汇鑫”租了一辆闽EAK053号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回来后该车被方某甲借去。2014年4月17日,他通过社会上的关系了解得知该车让方某甲典当给方某丙,他便通过方1以10000元把该车赎回,归还给“汇鑫”车行。
4、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方某甲以一辆车牌为闽EAK053的卡罗拉小轿车作抵押,向他借款15000元,每十日10%利息。4月18日,方1找到他,说该车是方某戊借的,后以10000元将该车赎回并还给车行。
5、租车合同,证实2014年2月7日,方某戊向云霄县汇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闽EAK053卡罗拉小轿车,租期一天,租金为220元。
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证实闽EAK053丰田小型汽车的所有人陈1。
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云霄县汇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为方6。
8、车辆临时挂靠协议,证实陈1于2012年5月1日将其所有的闽EAK053丰田小型汽车,挂靠在云霄县汇鑫车行用于租赁业务。
9、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4)第010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闽EAK053丰田小型汽车价值97000元。
10、被告人方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2014年2月18日,何某甲向云霄县鑫晶顺车行租借闽GU7887丰田花冠轿车。同月20日,被告人方某甲假借租车名义向何某甲借走该轿车,后隐瞒租车事实将该车抵押给方某丙,骗取人民币15000元用于挥霍。现该车已被追回归还鑫晶顺车行。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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