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276号(3)
被害人方3的陈述,证实他在宝成路经营一间“鑫晶顺”租车行。2014年2月17日,何某甲到他店里租用一辆闽GU6667牌号的长安“悦翔”小轿车,租金每天150元。第二天,何某甲将该车换为闽GU7887牌号的丰田“花冠”小轿车,租车合同没有重签,只是在闽GU6667牌号的长安“悦翔”小轿车的租车合同上注明换成闽GU7887牌号的丰田“花冠”小轿车。
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云霄县“鑫昌顺”车行租了一辆号为闽GU6667的长安小轿车,第二天感觉车况不好,就去换了一辆牌号为闽GU7887的丰田“花冠”小轿车。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方某甲打电话说女儿生病了,要借了这辆花冠。过了两天,方某甲说那辆车他的一个表亲要续租,租金找方某甲拿。车租一直交到4月15日。
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方某甲以一辆车牌号为闽GU7887的丰田小车作抵押,向他借款15000元,每十日10%利息,后他转手抵押给吴碧章,每十日5%利息。
租车合同,证实2014年2月17日,何某甲向鑫晶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闽GU6667的长安小轿车,租期一天,租金为150元。并注明2月18日换车为丰田花冠闽GU7887,租期1天160元。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云霄县鑫晶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经营者为方3。
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证实闽GU7887的丰田小汽车的所有人方3。
7、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4)第010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闽GU7887的丰田小汽车价值52000元。
8、被告人方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方某甲假借租车名义通过方某己向云霄县汇鑫车行租借闽EAG803丰田卡罗拉轿车。同月,被告人方某甲隐瞒租车事实将该车抵押给方4,骗取人民币15000元用于挥霍。现该车已被追回归还汇鑫车行。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7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云霄县“汇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员工。2014年2月18日,方某己和一个叫方某甲的男子一起到车行,由方某己签约租借了一辆闽EAG80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租金约定每天220元,每5天结算一次,一直是方某甲来交的租金,租金交到4月10日。
2、证人方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方某甲是他的表哥。2014年2月18日,方某甲带他到绥阳路的“汇鑫”车行,用他的名义租用一辆闽EAG80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租金每天220元。这辆车租过手之后一直是方某甲在使用,租金也由方某甲去交。
3、证人方4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某甲将一辆尾号“803”的丰田牌的小轿车作抵押,向他借款15000元,每十天5%利息。
租车合同,证实2014年2月18日,方某己向汇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闽EAG80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租期自2014年2月18日18时48分起至2014年4月17日17时40分止。
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证实闽EAG80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的所有人黄1。
车辆临时挂靠协议,证实黄1于2012年5月1日将其所有的闽EAG80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挂靠在云霄县汇鑫车行用于租赁业务。
9、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4)第010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闽EAG803牌号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价值97000元。
10、被告人方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假借租车名义,通过郑某甲向位于云霄县“怡景”商住房方5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借闽ECU583丰田花冠轿车。同日,被告人方某甲隐瞒租车事实,将该车抵押给方某丙,骗取人民币6500元用于挥霍。现该车已被追回归还租车行。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方5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3日晚上10点左右,郑某甲在他的车行租用一辆牌号为闽ECU583号“花冠”品牌的小轿车,租金每天200元,当时只签订一租车合同。
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带他到“怡景”商住房楼下,用他的名义跟方5租了一辆闽ECU583的丰田“花冠”小轿车。约定租金每天200元。过了两天,方某甲说把这辆车转租给别的朋友时提高了租金,后方某甲就按每天租金250元给他,其中200元让他拿去给方5交租金,余下的50元给他赚。租金一直交到4月9日。
证人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方某甲以一辆车牌号闽ECU583的丰田花冠小轿车作抵押,向他借款6500元,每十日10%利息。后他将该车以5000元转抵押给“老吴”,每十日5%利息,现已赎回还给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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