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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11月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家住福建省南靖县。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0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阿暴),男,1990年5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木阳),男,1990年10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外号德基),男,1990年3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外号黑痣),男,1988年2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大头),男,1992年11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棉木,外号和尚),男,1983年6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案发前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至2014年7月22日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林某甲、李某甲、邓某甲、张某甲、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俊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丽娜,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林某甲、李某甲、邓某甲、林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文山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在云霄县莆美镇“欢乐聚”KTV与同事一起喝酒,因送一位先行离开的女同事在电梯里被被告人陈某甲、邓某甲、汤某甲、张某甲等人无故殴打。事后陈某乙与罗某甲、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用空啤酒瓶到622包厢报复殴打他的人。致张某甲轻微伤并被送到县医院治疗。陈某甲、汤某甲、蔡某达、邓某甲等人不服,纠集了林某甲、李某甲等人,分别乘坐被告人林某乙和黄某民(在逃)驾驶的小轿车来到陈政路云霄县皇廷休闲会所的员工宿舍踹门而入。陈某甲见状从二楼窗户跳下,因腿部摔伤,无法及时逃离。陈某甲、汤某甲、邓某甲、林某甲、李某甲等人使用竹竿、砖块等物在街边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围殴。陈某乙的同事罗某甲等人上前劝解,也遭到堵截和殴打。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四处),并造成拾级伤残两处,柒级、玖级伤残各一处,罗某甲属轻微伤,许某甲、许某乙、黄某甲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分别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被告人陈某甲、汤某甲、林某甲、李某甲、邓某甲、张某甲、林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汤某甲、林某甲、李某甲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汤某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的履行赔偿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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