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237号(3)
2、证人罗某甲、许某乙、岳某甲、黄某甲、吴某甲的证言,一致证实当天是他们公司同事陈某乙的生日,他们几个同事就都在“欢乐聚”KTV喝酒为陈某甲庆祝。次日凌晨2时左右,陈某乙送一个朋友下楼,回包厢时陈某乙在电梯里被几个人殴打。他们在场的同事听后都很气愤,又因为喝酒了,所以就都拿起空酒瓶,找到622包厢,用酒瓶砸对方的人。报复完对方后,他们就离开了“欢乐聚”KTV,回到位于陈政路的公司宿舍喝茶。过了一会儿,对方找到他们的宿舍,将宿舍的门踹开,冲进来十来个人要打陈某乙,陈某乙为了躲避从二楼跳下,因受伤无法逃离,在街边被对方的人围殴,伤得最重。他们本来想救陈某甲,结果也被对方打了几下。因有人报了警,对方打完人就跑了,警察到场后,陈某乙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救治。
3、证人吴某乙、张某甲的证言,一致证实2013年12月17日晚,因陈某乙过生日,她们公司几位同事在“欢乐聚”816包厢唱歌喝酒,当吴琼离开时,陈某乙出去送吴某丙。陈某乙回到包厢时,身上都是血,说在电梯里被“阿暴”殴打。18日凌晨2点左右,她们的同事与“阿暴”一方在622包厢打了起来。双方互殴了几分钟就停了。后来她们就回到云霄县皇廷休闲会所员工宿舍喝茶,约3点左右,对方组织了十几个人冲上她们二楼宿舍并打陈某乙。在“欢乐聚”KTV发生冲突后,“阿暴”一方有人被打伤。她们的同事参与打架的有岳某甲、许某乙、黄某甲等七、八个男同事。对方有四、五个人。在云霄县皇廷休闲会所员工宿舍打架时,是对方踹门的并有动手打人。当时对方使用木棍、砖头还有棒球棍,有十几个人。
4、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他和林某乙在一起,林某乙接到一个电话后,叫他到“欢乐聚”KTV喝酒。到达622包厢时,里面有两三个男子和三个女子,他就出来在走廊里与汤某甲讲话。突然有十来个拿空酒瓶的人推开622包厢的门向里面砸酒瓶。他看了一会儿离开,后有人说汤某甲被人打了,叫他过去帮忙。他看见有七、八个人围着打汤某甲,他就过去用脚踢了对方其中一人的身上,对方就有三四个人上来打他,他被打了一会后对方就都走了。在三楼大厅时有“120”的人过来将622包厢里一个受伤的人抬了下去,后又有医生上来,动员他到医院检查一下,他就到县医院检查打吊瓶。当时他的头部、手指,后背都有受伤。
5、同案人朱某坡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3年12月18日凌晨,他与被告人林某甲在一起,林某甲接到一个电话,说被告人汤某甲在“欢乐聚”被打,叫他们过去帮忙。他和被告人林某甲到了现场后,汤某甲说要去找对方算账,当时有人说知道对方的人住在云霄县皇廷休闲会所,可以带大家去,于是他们就先后乘坐林某乙的轿车先到陈政路云霄县皇廷休闲会所附近,等大家到齐后,上了二楼。听到一间半掩着门的宿舍里正在讨论刚才打架的事,汤某甲就从走廊随手拿了一支扫帚把,用脚把宿舍门踹开。对方有一个人爬到窗台跳下去,他们就追下楼去打那个跳窗的人。对方有几个人追下来要帮架,他就回头用拳头去打对方其中的一个人,同时叫他的同伴帮忙把对方打跑。当时参与打人的有汤某甲、李某甲、林某甲、陈某甲、谢某、朱某镇等人,林某乙是开车的,其他人的名字他不认识。打架时都是从附近随手拿了扫帚把、竹棍、砖头之类的东西,没有人携带凶器过去。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出生时间的身份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90年5月;被告人汤某甲出生于1990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出生于199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90年10月;被告人邓某甲出生于198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1992年11月;被告人林某乙出生于1983年6月。案发时均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云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陈某乙下颌部挫裂创;左右上肢、左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左腕舟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双桡骨颈横行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罗某甲轻微伤。许某甲未达轻微伤。许某乙未达轻微伤。黄某甲未达轻微伤。张某甲轻微伤。
8、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临床鉴定书,证实经法医对被害人陈某甲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陈某乙左腕舟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双桡骨颈横行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四处);左肘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属柒级伤残;左桡骨头骨折内固定术后属玖级伤残;左腕舟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属拾级伤残(两处)。
9、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本案各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汤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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