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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刑初字第265号(2)
一、被告人汤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交10000元(已预交),尚欠的罚金4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在案的生猪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秋龙
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
人民陪审员  方金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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